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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8]
赣财购投诉[2018]11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科学技术馆新馆8K数字球幕影院采购项目(招标编号:赣购2018B000034734)投诉处理决定书
南昌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星
电话:1737009****
地址: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紫阳大道2888号紫鑫商务广场1#1903室
邮编:330008
被投诉人: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邓工
电话:1890709****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956号建工大厦
邮编:330029
相关供应商:南昌携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紫阳大道2888号紫鑫商务广场1#1903室
联系人:林学新
联系电话;1376711****
投诉人对江西省建筑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科学技术馆新馆8K数字球幕影院采购项目(招标编号:赣购2018B000034734)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3月23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投诉事项:技术评分项中的《技术设计方案》中的第一项
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设定不合理(政府采购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未设定详细的评分依据,没有细化分值,没有量化指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
2、投诉事项:技术评分项中的《系统构成设备设施及性能》中的第一项。
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设定不合理(政府采购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未设定详细的评分依据,没有细化分值,没有量化指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
3、投诉事项:技术评分项中的《安装方案》
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设定不合理(政府采购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未设定详细的评分依据,没有细化分值,没有量化指标。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条第二款。
4、投诉事项:商务评分项中的《同类项目业绩》
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设定不合理(政府采购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四款),案列重复加分。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四款。
5、投诉事项:根据贵方招标文件中关于投影仪的要求“单台激光工程投影机”(含原厂原装配套镜头)主要技术参数需求:(1)光通量(亮度):不低于20000流明;(2)采用3DLP显示技术,DMD芯片不低于0.9英寸;(3)对比度:不低于10000:1;(4)分辨率:不低于4K(4096x2160);(5)激光光源寿命:不低于20000小时;(6)满足在水平及垂直方向角度偏转的安装要求;(7)荧幕上不能产生“散斑”现象;(8)刷新率:输出率:输出4K分辨率下不低于60fps。”
事实依据:我方经过与多个主流厂商(包括巴可、科视、NEC、松下、索尼)沟通和查询其相应工程投影机产品,均无法满足贵方招标要求的重要参数“对比度:不低于10000:1”,仅有DP公司的一款insight dual laser 4K投影机其对比度标注为20000:1(动态对比度)满足招标要求。我方认为贵方的招标要求中投影机的指标要求具有唯一性和特别强烈的倾向性,不满足三家具有该产品,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
6、投诉事项;根据贵方招标文件中关于音响系统的要求“3.4.1配置7.1声道音响品牌仅只有QSC一个品牌,其他品牌均无法满足“功效及音响需需有THX认证或DOLBY认证,且功效和音响为同一品牌配套产品”的规定,且在“附件一江西省科学技术馆新馆8K数字球幕影院技术参数表”中关于主扬声器、次次低频扬声器等设备的参数要求明显倾向QSC品牌,我方认为招标要求关于音响系统的指标要求具有唯一性和特别强烈的倾向性,这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且作为球幕影院的音响系统应该只要求整体扩声指标达到GB 50371-2006:《厅堂扩声系统设计规范》国家规定或者《数字立体声电影院的技术规范》的要求即可,而不是明确到每个具体音响的具体指标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被投诉人称:
1、技术评分项中的《技术设计方案》中的第一项
事实依据:我公司认为设定不合理(政府采购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未设定详细的评分依据。
回复:技术评分项中的《技术设计方案》中的第一项:技术设计方案综合评价(1-3分)”,首先提供了技术设计方案就有4分,技术方案设计是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江西省科技馆新馆8k数字球幕影院项目设计方案及需求书”来编制的,需求书内有详细的需求。技术方案设计是概念个性化的,根据评审专家的理解对投标人编制的技术设计方案对项目需求内容的响应程度进行综合打分,没有固定的条框限制。分值只有1-3分,而且中标后还要继续优化的。所以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不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况。
2、技术评分项中的《系统构成设备设施及性能》中的第一项。我公司认为设定不合理(政府采购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未设定详细的评分依据。
回复:技术评分项中的《系统构成设备设施及性能》中的第一项:系统集成设备的性能整体先进性加3分,较为先进加2分,一般加1分。”后面三项要求即是详细评分依据。达到一项即是1分。
(1)视频播放和融合系统采用主机控制下的多台播放器分布式同步播放,支持高码流影片素材的流畅无卡顿播放。
(2)控制系统支持的剧幕场内一体化设备数量:功能强大的控制系统可以实现剧幕场多种不同设备的一体化控制.
(3)系统对节目的兼容性。超强的兼容性所以球幕格式的节目都可以自动格式化后播放,不需要用户编程“切割”和“编码”。
3、技术评分项中的《安装方案》,我公司认为设定不合理(政府采购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二款),未设定基本分分值。
回复:招标文件P16页,技术评分项中的《安装方案》有设定“基本项:投标人提供了针对本项目的系统安装方案,得2分: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招标文件最后页的评分表格是系统生成,但会造成顺序不同,但分值是相同的。请参照招标文件正文第二章评分表格。
4、商务评分项中的《同类项目业绩》,我公司认为设定不合理(政府采购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四款),案列重复加分。
回复:商务评分项中的《同类项目业绩》基本项只要是国内场馆球幕类均可,没有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的行业,即提供和本项目类似业绩就有基本分,加分项是达2000万以上或8K以上业绩才可以加分,条件有所提高,这些都是符合本项目特点和实施要求的,并没有完全重复加分。请贵单位仔细理解招标文件。不存在“政府采购法实施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二十条第四款: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情况
5、根据贵方招标文件中关于投影仪的要求“单台激光工程投影机”(含原厂原装配套镜头)主要技术参数需求:(1)光通量(亮度):不低于20000流明;(2)采用3DLP显示技术,DMD芯片不低于0.9英寸;(3)对比度:不低于10000:1;(4)分辨率:不低于4K(4096x2160);(5)激光光源寿命:不低于20000小时;(6)满足在水平及垂直方向角度偏转的安装要求;(7)荧幕上不能产生“散斑”现象;(8)刷新率:输出率:输出4K分辨率下不低于60fps。”我方经过与多个主流厂商(包括巴可、科视、NEC、松下、索尼)沟通和查询其相应工程投影机产品,均无法满足贵方招标要求的重要参数“对比度:不低于10000:1”,我方认为贵方的招标要求中投影机的指标要求具有唯一性和特别强烈的倾向性。
答复:(1)本项目资格条件中针对:1.播放系统;2.投影机;3.荧幕;4.音响系统制造商或国内总代理(国内总代理需提供证明文件)针对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合法有效的授权书、参数确认函、售后服务承诺函。(授权书。参数确认函、售后服务承诺函需携带原件给评委现场核查):
(2)在招标文件“3.4投标单位的家数计算。”
①单品目货物采购时,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方式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投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②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技术构成、产品价格比重等合理确定核心产品,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多家投标人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提供相同品牌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报价相同的,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委托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确定一个参加评标的评标人,招标文件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确定,其他投标无效。”
综上所述,如未满足三家投标单位符合本项目需求,本次采购项目做流标处理。
经调查:
该项目技术评分项的《技术设计方案》评分项未设定具体的客观评分依据,没有量化指标,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