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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投诉人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忠,系该公司负责人
联系电话:0797-7063737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征大道18号
投诉人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廷芳,系该公司负责人
联系电话:1897977****
地址: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1号
被投诉人1:赣州梦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红,系该公司负责人
联系电话:0797-4496789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总部经济大楼九江银行3楼
被投诉人2: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
负责人:熊以安,系该公司负责人
联系电话:0797-4430822
地址: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梅林大街19号(赣县广播电视大楼)
投诉人1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江西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投诉人2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公司因不满意被投诉人1赣州梦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2017年“雪亮工程购买服务”(项目编号:GZMY2017-GX-G041,下称该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8年2月13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18年2月24日依法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事项及请求:
投诉事项1:被投诉人赣州梦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本项目为服务类项目为由,认定本项目不受《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中的规定要求。对此我公司提出投诉如下:
(1)既为服务类采购项目为何招标文件中对同一品牌的设备(海康威视品牌设备)有25分值的技术类评分办法?我公司认为“服务类项目”应该具体评分服务内容,设备只能提出相关功能要求和使用要求,不应该在服务类项目评分中设置同一品牌如此高的分值来进行技术评分。
(2)我公司认为海康威视厂家掌握此项目25分的技术评分资源,通过暗箱操作提供给三家投标供应商不同分值的资料,导致产生出现不公平、不公正的结果,申请复查三家的投标文件进行举证。
(3)根据梦缘公司回复的第一条及第二条内容。我公司认为“服务类项目”必须参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予以明确“服务类”项目规范来执行,须对招标书中的规范内容进行详细论证后的设置和变更。
(4)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五)开标与评标27、评分标准中二~十二共计十一条要求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厂商公章,属于变相授权要求,此项要求具有唯一性和明显的指向性。
(5)根据赣州梦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回复的第二条内 容,应是江西省政府采购网上开评标系统在唱标公布报价的同时,只能公布招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的信息,该部分信息仅包括投标人名称、报价、工期三部分。并不包括被投诉人声称的所投设备和品牌型号。
投诉事项2:本项目从上午9点30分评标到中午12点30分,仅仅历时3个小时,评审专家如何在这么短的时间内甄别三家运营商上千页的资格证明文件和技术文件,评审专家是否按照规定独立评审、是否存在引导专家干扰评审等情况都存在诸多疑点。
投诉事项3:本次招标采购过程不规范,2018年1月24日上午11点11分,参与本次评标的评委专家中有一人在评标过程中途离开赣县行政服务中心3楼专家评标室,取出手机并发送了短信。
投诉事项4: 被投诉人赣州梦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658号第四十三条规定进行中标结果公示。我公司认为因为三家投标书使用了同一品牌(海康威视)响应,该厂家提供给三家技术材料存在了差异性问题,所以梦缘公司采取了避重就轻的方式回避未能按照规范进行中标信息公示。
二、被投诉人答辩情况
1.被投诉人1赣州梦缘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材料;
2.被投诉人2江西省广播电视网络传输有限公司赣县分公司于2018年2月27日提交了《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2017年“雪亮工程购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MY2017-GX-G041)投诉回复函》,该回复函意见为:
我公司认为移动分公司在中标结果公布后对招标文件和招标过程提出质疑,不符合法律规定,且其将自身在制作响应投标文件不够严谨仔细的责任完全推卸给第三方,是属于不负责任的表现,我司也将保留针对此项目所有投诉造成损失的追诉权;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2017年“雪亮工程购买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ZMY2017-GX-G041)招标整个过程完全公平、公正、公开,符合所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和《政府采购货物及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更不存在《政府采购法》第36条所列举的废标情形,请求依法驳回移动分公司的投诉,确认本次招投标合法有效。
三、审查情况
经本机关审理查明,结合各方专家反复论证以及当事人质证表明:
1.对第1项投诉事项,投诉人1、投诉人2均未在法律和该项目《电子化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对招标文件的异议,逾期提出的,应视为对招标文件的认可。同时,两名投诉人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供相应证据。经组织各方质证会及专家评审认定,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2.对第2项投诉事项,法律及该项目的《电子化招标文件》并未对该项目的评标时长做出规定,投诉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存在专家未独立评审、有干扰专家评审的诸多疑点”,该项投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3.对第3项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中途离场的专家存在投诉事项所称“发送了短信”的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专家的中途离场行为影响了该项目评标工作的正常进行,该项投诉无事实依据。
4.针对第4项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被投诉人1应予补正,但不影响中标结果的效力。
上述事实,有该项目《电子化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记录》,投诉人制作的《质疑函》、《投诉书》,被投诉人1作出的《质疑答复》、被投诉人2《投诉回复函》,专家评审意见,质证会评审意见等相关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本机关依法审理,经各方专家论证、当事人质证评审结果认定,投诉人1、投诉人2的投诉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主张对该项目中标结果予以废标的诉求依法不能成立,本机关依法应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1.驳回投诉人1、投诉人2对“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2017年雪亮工程购买服务(项目编号:GZMY2017-GX-G041)”的投诉。
2.责令被投诉人1依法补正中标结果公告内容。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