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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30]
赣州市财政局关于赣州市县(市、区)数字化城管
监督指挥平台一体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 GZJD2017-GZ-G020)投诉处理决定书
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立得空间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晟
联系人:曾雄飞
电话:1862793****
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汤逊湖北路33号华工科技园创新基地12栋
被投诉人:赣州市九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彬
电话:0797-8160099
地址:赣州市赞贤路黄金时代小区9-115号三楼
被投诉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强华
电话:010-56161666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
座18层1805室
根据《江西省财政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赣财复议〔2018〕2号),本局对赣州市九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关于“赣州市城市管理局数字化城管监督指挥平台一体化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JD2017-GZ-G020)”重新进行调查,本机关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称:
1、中标供应商(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在安徽蚌埠市有串通投标案例并有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信用中国”的不良记录作为佐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且按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供应商(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资格参与本项目的采购;
2、中标单位有相关“信用中国”的行政处罚决定,还在招标文件中做虚假的信用承诺函,理应做废标处理;
3、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有倾向性行为:在明知中标供应商(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恶意串通投标公示证据和信用中国行政处罚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强行违规通过中标公司(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审查。
被投诉人称:
1、投诉方提供的质疑材料无法证明有恶意串通投标的嫌疑,属于贵公司推测,缺乏事实依据。
2、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我公司(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参与本项目资格,理由有以下三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属于重大违法情况;二、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5]150号规定,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为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局,而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并不是财政部门,而且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明确规定适用范围为蚌埠市;三、招标文件7-15中规定,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网》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函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承诺无不良信用记录,两个网站均未查询到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委托代理人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出现。
3、评标委员会的由采购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专家按规定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委在严密保密的情况下依法依规进行。
4、评标委员会审阅了处罚资料,认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此事进行说明,评标委员会现场以答疑函的形式向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就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处罚一事进行询问,现场以书面形式对评标委员会的询问进行了答复,并提交了作证资料。
5、评标委员会审查,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参与本项目资格,投诉方认为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有倾向性行为及强行违规通过投标供应商的资格审查缺乏事实依据。
经调查:
1、经本机关查证,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公共资源罚决[2017]31号)属实。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公共资源罚决[2017]31号)作出“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人民币6210元)的罚款,记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止参加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的行政处罚。
2、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对本机关的书面回函中再次明确:“对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达的处罚决定书(蚌公共资源罚决[2017]31号)仅限制该公司进入蚌埠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政府采购项目”。
3、《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公共资源罚决[2017]31号)在“信用中国”网站“政府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栏上有公示。
4、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信用记录查询渠道及时间范围内,通过信用中国网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均未查询到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委托代理人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三、投诉处理决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明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公共资源罚决[2017]31号)作出的“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人民币6210元)的罚款,记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止参加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因此,对投诉人提出的“被投诉人被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认定为串通投标,并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公共资源罚决[2017]31号),属于重大违法记录情形”的投诉事项,经查投诉事项不属实,本机关不予支持。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公共资源罚决[2017]31号)中明确“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人民币6210元)的罚款,记不良行为记录,一年内禁止参加蚌埠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该处罚决定对我市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供应商主体资格的设定和认定不具备自动适用和约束效力。
(三)本次采购活动中的招标文件对投标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时间、范围、拒绝参加本项目情形和信用信息使用规则等均进行了明确。根据《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财办库〔2014〕526号)》的相关规定,本次采购评标委员会和本机关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均未查询到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法人、委托代理人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对投诉人提出的“被投诉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已上传至“信用中国”网站,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上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承诺函》为虚假材料”的投诉事项,投诉事项不属实,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赣州市人民政府或者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财政局
2018年3月30日
抄送: 赣州市九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