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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9]
赣财购投诉[2018]5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7070482)
投诉处理决定书
北京奥龙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北京奥龙飞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启龙
电话:1760022****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立清路6号院1号楼8层3单元905
被投诉人: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铁根
电话:0791-86258543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北二路92号
投诉人对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中医药大学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系统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707048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8年1月4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该项目投标产品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唯一性。根据对招标文件的解读与分析,以及与各推荐品牌的产品供应商厂家联系进行分析,我们希望需要按招标书详细的功能要求,中标公司需要有详细的功能演示;
2、推荐品牌档次的差异性,该项目招标的推荐品牌存在不在同一档次的情况。例如:同类产品加定制开发的中标价格远高于江西市场价格,并且不久之前同样的产品,同样的公司,只是学校的不同,价格相差5倍不止;
3、评分标准细则具有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款;
4、北京极速科技有限公司没有相关软件著作权,但是参与了二轮报价。北京极速天使科技有限公司及北京中美寰宇科技有限公司没有进行演示,并且二轮报价的时候都没有降价,有很明显的围标嫌疑,需要给与明确的答复。
被投诉人称:
1、对贵公司提出的“该项目投标产品具有倾向性、排他性、唯一性”的问题,不予理解。参与竞争性磋商的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均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各项功能响应描述,中标公司现场进行了功能演示;
2、本项目作为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的采购,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技术规格中提供了系统的详细清单,并对系统的开发技术和设计思路必须符合业界当前的发展趋势和技术标准、采用先进的设计和技术、搭建合理的架构、系统有良好的兼容性、系统功能等方面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要求;
磋商工作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组织进行,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响应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地审评及打分。最终,磋商小组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成交确定候选人排序。贵公司提出的“品牌档次的差异性,该项目招标的推荐品牌存在不在同一档次”的问题,不属于磋商小组评审打分内容。为此,贵公司单方面的主观臆想的问题,不予支持。
关于贵公司提出的“同类产品加定制开发的中标价格远高于江西市场价格,并且不久之前同样的产品,同样的公司,只是学校的不同,价格相差5倍不止”的问题,针对本项目的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的需求和实现的各项系统的应用功能,与其他学校的需求和应用功能各有不同,各投标供应商现有软件开发技术积累的复用度,软件开发周期长短的差异,开发成本的核算不同,以致各供应商的报价也就不同。贵公司反映的只是质疑事项,并未提交具体的质疑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缺少提交项目同类产品定制开发价格的测算依据,仅凭几所学校同类产品之间价格的差异,无法界定中标价格的合理性。
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五十二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的规定,贵公司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标准细则存在“倾向性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问题,应在购买竞争性磋商文件后在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形式提出。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疑问,应视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无异议,认可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内容。成交结果公示后再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约提出存在问题,从阶段性上不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况且,贵公司引用的国家法律条款不当,也未提供具体的评分标准细则“具有倾向性和排斥”指向性的事实依据。为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质疑问题,不予支持。
4、竞争性磋商文件评分标准商务评分中要求提供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技术评分中功能演示均属优于最低指标的加分项,不是限制性的条款,并不影响参与二次报价。
针对“二轮报价都没有降价”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投标报价是供应商根据本企业的货物(服务或工程)所投入的制造(采购)成本以及包装费、运输费、管理费、质保期内的维修费、保险费和财务费用,加上税金和适当的利润,并且权衡和预测能否中标的得与失,从而确定本企业对本项目的投标报价。针对本项目的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的需求和实现的各项系统的应用功能,各投标供应商现有软件开发技术积累的复用度,软件开发周期长短的差异,开发成本的核算不同,以致各供应商的报价也就不同。供应商第二轮报价降与不降,也有各供应商的报价策略的体现。为此,贵公司提出的“二轮报价都没有降价,有很明显的围标嫌疑”的要求证据不充分,不予支持。
经调查:
该项目评审报告商务部分中“用户满意报告”有三家供应商得分为0分,依照磋商文件评审办法(三)商务评分5、用户满意报告评分要求为:“响应文件中需提供供应商与用户单位签订的合同及用户单位出具的使用报告复印件证明,否则视为无效响应。”该项目中有三家供应商得分为0分,应视为无效响应。有效响应家数仅有一家,不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三)除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的规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的,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