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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05]
饶财购〔2018〕16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2)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上饶市信州区福高汽车施救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松山村章家
法定代表人:章福高
委托代理人:黄一书,男,汉族,1992年7月7日生,住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红旗大道17号5栋2单元204室。
被投诉人: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址: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荣来
采购代理机构: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饶市公园道1号8栋2单元1802
法定代表人:黄静
第一预中标人: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上饶市上饶县三清山大道南侧(国际家具城对面109号)
法定代表人:吴群荣
委托代理人:张甜,联系方式:1376648****。
投诉人因不满意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2)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18年1月3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我司作为供应商依法参加了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采购人)组织的车辆保管服务政府采购活动,招标编号为XJDLCG-2017-051#-2。根据江西省(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网2017年12月6日公示的中标结果为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标单位)中标。
投诉人2017年12月9日以中标单位投标报价远远低于项目成本进行恶意竞争且其所提供的车辆保管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项项目要求,不能响应采购人设定的项目服务要求,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在接收中标单位材料时未尽认真审核和踏勘等相应义务,致使不合格的供应商中标,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017年12月19日,招投标代理机构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书面答疑,投诉人已收悉。但是,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仍然是建立在未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反而以“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并没有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限定”为由,告知投诉人中标单位不存在恶意低价竞争,且仅凭城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而错误认定中标单位停车场选址符合招标项目要求,袒护中标单位的非法利益。故投诉人对其答复投诉如下:
一、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质疑答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并没有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限定”极其错误,违反了《招投标法》及实施细则的强制性规定,其目的就是为中标单位不存在恶意低价竞争开脱。
第一,《招标投标法》第33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第41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上述法律规范的法律位阶为法律和行政法规,立法本意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保证政府采购项目能够保质保量按时履行;其二,防范投标人恶意竞争损害国家、集体和竞争对手利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故其对于“低于成本价格”予以排除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任何人(包括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及招投标文件设定的内容都不得规避。
第二,中标单位投标价格仅为预算价的35%(即595000元),以及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投标价格预算价58%(即986000元)的,均低于本项目成本价(详见附件),不能满足采购项目的正常运营。违反《招投标法》及实施细则的强制性规定,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之规定,否决中标单位投标,宣布中标无效。
第三,中标单位的投标竞价不符合采购人对招标项目的服务要求及商务条款。根据上饶市2017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月最低缴费基数2807元,中标单位的投标价格尚不足以支付该最低标准的职工年工资报酬和社保费用的缴纳,倘若中标单位履行合同,势必会采取减员、降薪、拖欠工资、次年不缴纳社保等方式降低运营成本,这是与招标文件设定的条件相悖,即降低招标文件的履行要求。同时,一系列违反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行为和侵害劳动者权益现象出现,产生一系列劳资纠纷和社会问题,也势必会减损政府部门的公信力。
二、据悉,中标人停车场地预期选址位于万达广场之后的地块,该地块已经获得批准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已批准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土地不能违法长期闲置。日前,中标单位停车场选址地块开发商已经按照建设规划开始进行房地产开发建设。此外,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4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不得进行场地的开工建设,《土地管理法》第56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7条,土地使用者需要变更土地使用用途,必须取得土地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而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在其未提供该地块可用于停车场建设的土管、规划及城建部门的许可证明文件的前提下,仅凭该场地取得了城管部门认可可作为社会停车场使用认定该场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显然错误。城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无法证实该地块是否满足可以作为社会停车场的要求,也无法解决该地块项目建设冲突。届时,该地块势必会因上述缘由导致招标项目无法实施。
三、如前所述,中标单位投标报价远远低于项目成本进行恶意竞争,其投标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采购人对招标项目的服务要求及商务条款的要求,其中标结果应属无效。而因之导致本次符合条件的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6条,本次招标采购应予以废标,应当重新组织招投标。
四、投诉人在质疑时,就提出上述问题,然而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却仍未尽必要的的调查核实与踏勘职责,工作态度极不严谨。反而以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并没有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限定以及中标单位选址地块已有城管部门出具证明文件证明场地符合要求为由,告知投诉人中标单位不存在恶意低价竞争且其投标符合招标项目要求,维护中标单位非法利益。
综上,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投标报价远远低于项目成本不符合法律规定和采购人对招标项目的服务要求及商务条款,构成低价恶意竞争;且其提供的停车场所也无充分证据证明其符合招标项目要求,不能响应采购人设定的项目服务要求,其中标结果应属无效;因之导致本次符合条件的响应供应商数量不足三家,本次招标采购应予以废标,重新组织招投标。投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5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56条规定向贵局提起投诉,请上饶市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宣布中标无效并责令重新开展招投标。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第一预中标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采购代理机构、第一预中标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称:一、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交警支队清拖施救服务政府采购工作经2017年3月9日研究同意正式启动,服务期限3年,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价为170万元/年。于2017年7月19日开标后,因多方原因被废标;2017年12月6日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再次开标,现场投标单位3家,经5名评标专家打分,江西德瑞兴综合打分排序第一,中标折扣率为35%,中标价为59.5万元/年。该项目中标结果网上公示结束,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已发出中标通知书,但项目合同尚未签订。二、采购代理委托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19条规定:采购人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以外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我支队通过软件随机摇号的形式,产生该项目的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5月份与该公司签订《采购项目委托代理协议》。三、现场评标情况 2017年12月6日,该项目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当天从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委员会,...。我单位代表在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了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评标室对3家报名企业的投标文件和相关证据进行了封闭评审及打分,产生中标顺序后,由代理机构现场告知报告投标人。四、预算编制及招标文件设置情况 支队高度重视车辆清拖施救服务政府采购工作,在编制预算和招标过程中,充分参考了行业相关文件,配合政府采购代理公司拟定招标文件内容,多次召集相关部门研究,数易其稿,以保证招标文件的严谨性。(一)科学编制采购预算。该项目按照信州区物价局《关于核定全区普通公路、城市道路清障施救费用项目和收费标准的通知》(饶信价发[2016]01号)文件规定,参照不同车型停放、清拖的单价(有最高限价,无最低限价),结合信州区近几年清拖停放车辆的数量,预算了该项目的费用为170万元/年。(二)合理设置价格分比例。因车辆保管及清拖属服务性质,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文件内“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权重)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30%”的要求,该项目价格分按要求设置了30分(总分为100分)。(三)规范社会停车场资格条件。该项目第一次被废标的原因为评审专家评出的中标停车场位于中商广场烂尾楼内,显然不能作为停车场使用。为避免类似问题发生,经咨询有关部门后,在本次招标文件内取消了“投标人停车场必须提供国土使用权证的条件”,增加了“投标人必须提供城管部门认可可作为社会停车场使用的证明文件或材料(提供原件查验)”,以确保后期合同的正常履行。
采购代理机构称:我公司受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委托就其车辆保管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2)于2017年11月13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12月06日09:30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共有三家供应商参加了本次项目采购分别是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上饶市信州区福高汽车施救有限公司。
本项目抽取了5名评审专家,经评审小组评定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人排序名单及投标价格详见附表),我公司在开标现场宣读了评标结果排序,现场各投标人均未提出异议。中标结果经采购人确定后发布中标公告。
我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12月11日分别收到未中标的两家投标人关于该项目的质疑函,并于2017年12月18日、12月19日作出质疑回复。该两家公司均质疑中标单位投标价格远远低于成本价,属于以低价恶意竞争。收到质疑函后我公司认真核对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不存在书写及计算错误。
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允许对投标人的报价进行最低限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六十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规定,我公司认为:①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未要求中标单位就其报价提供书面说明文件,即表示评标委员会认可其报价合理。②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是政府采购法的立法目的之一,最大限度的发挥竞争机制的作用,在满足社会公共需求的前提下,使采购到的货物物有所值,做到花少钱,办多事,办好事。③其次,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只是能否中标的其中一个因素,还设置了技术及商务加分项。因此,投标人只有在技术能力、商务能力更具优势同时又能更多地为政府节约资金才更有机会成为第一预中标单位。而至于后期中标单位是否能够履行合同,由采购单位来监管,若中标单位未能履行合同规定,采购人可以终止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一预中标人称:我公司按招标文件要求参加了《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于2017年12月6日进行了开标和评标,并确定我公司为第一中标单位。对此我公司上下都非常重视,目前我公司拥有员工四十余人,作业车辆和设备已经准备完毕,停车场场地面积为29.98亩,约19988平方米,鉴于这些实际情况,经过公司全体员工会议讨论深思熟虑之后,我公司决定最后市场报价为59.5万元,现对投诉函做以下回复:1.我公司提供的场地面积为29.98亩(提供第三方测绘图证明和上饶市城市管理建设监察支队相关证明)。虽然我公司场地费用需要6万元每年(含办公大楼)。但我们所租赁的场地面积远远高于投标要求标准。超过项目要求9千余平方米,租赁签约期限超过了3年,而且该路段是黄金路段,车流和人流量很大,在满足清拖保管服务的前提下,我公司可将多余场地暂时作为社会停车场或其他用途,这样可以增加我公司一部分的衍生收入。2.在中标之前我公司就与我市多家汽车4S店和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保险公司和汽车4S店与我公司在施救拖车业务方面一直有合作关系,我公司不但可以参与交警一大队的一些事故车辆施救拖车服务,也可以为汽车4S店和保险公司提供清拖施救等方面服务,这也为我公司增加了另一部分的衍生收入。3.至于投诉方对我公司运营费用的质疑,我公司做如下回复: 首先我公司车辆在投标之前因保险公司和4S店合作需要,已配备了施救拖车和工作人员,中标后只需增加部分设备和少数工作人员即可,所以只需增加少量费用。其次我公司是采用底薪加绩效的工资方案,业务做的越好越多工资才会越高,按我公司目前的业务量和盈利水平,工资根本不成问题.再次员工相关保险这是办任何企业都少不了的一项费用,在这一块国家是有相关规定的,我们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综上所述,我公司整体收入远远大于59.5万。4.投诉方质疑场地等问题,我公司在此声明:上饶市信州区万达华府东侧(市三中旧址)地块是市城投集团委托上饶市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支队代管,现由城管支队代管的国有企业上饶市畅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负责该地块的管理和租赁事宜,我公司已和上饶市畅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三年的停车场租赁合同,合理且合法。
综上所述,我公司的市场报价并不存在价格恶意竞争这一行为,我们有足够的信心将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做好,我司承诺能确保未来三年该项目正常运营 ,若无法正常运营,可向有关部门依法申请取缔我公司的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代理权.
本机关查明:2017年11月16日,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2)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12月6日,该采购项目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17年12月11 日,投诉人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017年12月19日,代理机构作出质疑函回复并送达投诉人。2018年1月3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本机关认为: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评审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仅是其中的一个评审因素。在本机关处理投诉期间,第一预中标人就其报价提交了书面的说明及其与保险公司等签订的合作协议,用以证明其投标报价的合理性。投诉人投诉称第一预中标人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且提供的停车场所不符合招标项目要求,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故,对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8年2月5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8年2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