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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赣财购投诉[2018]2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江西汇众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委党校窗帘采购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HZ2017-G072)投诉处理决定书
合肥市思雅窗饰布艺有限公司:
投诉人:合肥市思雅窗饰布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洪星
电话:0551-63851551
地址:合肥市瑶海区安徽大市场D1幢551#
被投诉人:江西汇众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郁英
电话:0791-86647475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洪都北大道636号西格玛商务中心八楼802室
投诉人对江西汇众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江西省委党校窗帘采购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HZ2017-G07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12月21日向我厅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 、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第一条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是本项目所投窗帘的加工、制造企业(经营范围必须包含窗帘加工或制造);
江西盈辰纺织有限公司为销售型企业,不是窗帘的加工、制造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没有招标文件要求的“必须包含窗帘加工或制造”
2、招标文件投标人资格第一条要求: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根据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江西盈辰纺织有限公司已经上了经营异常名单,显然不具备上述几项要求。
被投诉人称:
1、江西盈辰纺织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窗帘制作安装(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2、江西盈辰纺织有限公司在本项目招标活动之前,2017年7月20日已被移出经营异常名单(附:“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
经调查:
1、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江西盈辰纺织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中包含窗帘制作安装。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2、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江西盈辰纺织有限公司截至投标之日,无《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违法记录。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的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予以驳回。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江西省财政厅
2018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