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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高财购[2017]21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对高安市教育局农村教学点教师关爱工程台式电脑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中大-GA2017-23)
的投诉处理决定
南昌市沪褀实业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昌市沪褀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波
投诉代理人:郭卫军 手机:1867913****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6栋B座15A08室
被投诉人:江西中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家淮
项目联系人:李艳 手机:1847059****
地址:江西省宜春市奉新县五梅路228号(代理高安业务联系地址:高安市象湖风情小区12栋501室)
投诉人南昌市沪褀实业有限公司因对江西中大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高安市教育局农村教学点教师关爱工程台式电脑采购项目(招标编号:中大-GA2017-23)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7年12月1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核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商务评分:7、投标人获得省级或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得2分(凭证书原件得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称公司完全满足该项目的合同履行,而招标文件却对招标人在一些诚信经营,守合同重信用方面反复进行加分,以上商务评分完全违法违规,侵害了公司权益。
二、被投诉人称:采购人为确保供应商履约诚信能力,将“投标人获得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得2分(凭证书原件得分)”作为佐证材料提供,并未把该点作为资格条件,而是作为商务一个评分点。
三、经审查:投诉人投诉事项“商务评分:7、投标人获得省级或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守合同重信用公示单位得2分(凭证书原件得分)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招标文件却对招标人在一些诚信经营,守合同重信用方面反复进行加分”属实,且招标文件中还存在投标人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诚信经营企业得2分(凭证书原件得分)等加分设置条款。
上述投诉事项和所列加分设置条款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责令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宜春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二0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