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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1]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安财字[2017]146号
投诉人:吉安市吉州区华艺琴行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清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韶山西路17号
电话:1350796****
被投诉人: 南昌爱乐琴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键辉
地址:南昌市北京东路98号
电话:1390708****
2017年12月8日我局受理了吉安市吉州区华艺琴行
(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投诉人提出安福县文艺工作团乐器采购中,中标商供应的钢琴和竹笛配置参数与采购文件的配置参数无法响应,二胡,管乐,小提琴配置详细清单不明细。
受理投诉后,我们责成采购单位和代理机构及被投诉人做出回复,经调查,事实如下:
因政府采购相关条例不允许指定品牌,所以采购货物技术参数和要求是结合采购单位工作中乐器使用实际情况,以采购单位推荐的某些较好品牌,为参照拟定的技术参数。且竞标文件的澄清公告(关于安福县文艺工作团乐器项目[JXABXZC29201708090]竞争性谈判文件澄清公告)注明了“注:以上品牌规格为参照品牌规格,各供应商须提供参照或相当于以上品牌规格参数的产品。”经评标委员会评定,预中标单位所投产品技术参数及性能均优于或相当于招标文件参数要求。又经采购单位和被投诉人进一步复核:
1、预中标商所提供的鲍德温品牌钢琴和招标文件响应。
2、预中标商所提供的金声牌竹笛是相当于以上品牌质量。
3、预中标商所提供的苏州牌印度小叶檀二胡和苏州牌紫檀二胡,品牌规格明确。
4、预中标商所提供的泰山管乐器,完全符合招标技术参数要求。
5、预中标商所提供的凤灵牌提琴,完全符合招标技术参数要求,投标型号涵盖各个年龄段次的规格要求。
预中标单位所提供的货物预中标单位所提供的的乐器,是完全按照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做的方案,所有乐器的技术参数均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综上所述,投诉人所投诉的事实不成立。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安福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政府采购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安福县财政局
2017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