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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高财购[2017]18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对高安市筠阳街道办事处筠泉社区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睿创-GA2017-005)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江西方园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芳元
投诉代理人:甘喜涛
电话:0795-5603367 手机:1837052****
地址:江西省高安市石脑镇食品工业园
被投诉人:江西睿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吁晓玲 手机:1507055****
项目联系人:郜建华 手机:1397057****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高新大道1968、70号文苑华庭文化创意大厦-701室(高安业务联系地址:高安市瑞阳大道连锦徐家新村)
投诉人江西方园家具有限公司因对江西睿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高安市筠阳街道办事处筠泉社区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办公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睿创-GA2017-005)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7年11月3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核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摘录):1、参与投标三家公司报价呈阶梯状递减,有串标围标嫌疑; 2、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招标代理机构变相设置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3、我公司完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原件及加盖公司的复印件却被认为是不响应招标文件,且在评标结束后未告知原因,招标代理组织的评标在现场极有串标围标之嫌,有失公允。
二、被投诉人称(摘录):1、投诉人一直强调其他三家有围标串标嫌疑,请投诉人提供有利证据来证明。询价成交原则是在全部满足询价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报价最低报价的响应人作为成交候选人成交的。代理机构没有权利查证他们是否围标串标。
三、经审查:
1、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江西钜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智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新策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报价都未高于预算价,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未发现上述供应商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恶意串通情形;2、经审查江西方园家具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按询价采购文件要求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相关证书,评标委员会成员据此认定其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是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评标方法;3、询价采购文件中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要求各投标供应商提供所投相应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证书对所投产品进行佐证,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中第二十条所规定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情形。综述,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予以驳回。4、同时,经组织原评审小组对该项目复核,因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不足3家,此次项目应作废标处理。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五十条一款(三)项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终止询价采购活动,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一款(一)项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宜春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二0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