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7-10-23]
万财购字〔2017〕9号
万年县财政局关于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万年县教育体育局教育配套设施—大 型 玩 具 采 购
{招标编号ZDURZFCG-2017-005-1}
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江西文曲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99号79幢2-1301号
法定代表人:曾文星 公司董事长
被投诉人:万年县教育体育局
地址:建德大街西端
法定代表人:陈德平 该局局长
被投诉人: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万年县帕加尼影院旁
联系人:李欢
相关供应商: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
地址:宝应县曹甸镇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胡正云
投诉人江西文曲星科技有限公司在被投诉人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承办的万年县教育体育局“教育配套设施-大型玩具”采购项目ZDYRZFCG-2017-005-1招标(以下简称该项目)中,对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投标行为是否为无效应标及其未取得相关产品检验报告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受理并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了《万财购字(2017)5号》处理决定。投诉人不服,向上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上饶市财政局于2017年9月11日作出了(饶财行复决字(2017)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本机关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了《万财购字(2017)5号》处理决定,并责令本机关在收到该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本机关依法向被投诉人万年县教育体育局、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供应商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重新审查了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1、要求明确回复第一预中标候选人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投标行为是否属无效应标。2、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未按招标文件中要求取得并提供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大型玩具(综合运动素质训练架)合格检验报告。
投诉人请求:对不符合招投标文件要求的预中标供应商资格予以取消。
投诉人称:
1、在“教育配套设施-大型玩具”采购项目编号为“ZDYRZFCG-2017-005-1”采购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人如非玩具和人造草坪的制造商需提供玩具制造商和人造草坪制造商对该项目的唯一授权”,我公司经过网上查询和比对,认为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属于玩具制造商,而非人造草坪制造商;在工商信息网上查询的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的内容也明确规定了该公司为玩具制造商,人工草坪为经销商。被投诉人(万年县教育体育局)对我公司提出的该质疑没有明确回复,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投标行为是否属于无效应标。
2、在“教育配套设施-大型玩具采购项目”编号为“ZDYRZFCG-2017-005-1”采购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技术分评审第三条明确规定要求提供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大型玩具(综合运动素质训练架)合格
检验报告,我公司经过网上查询,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未取得该产品检验报告。
被投诉人(万年县教育体育局)称:
1、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与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签订了人造草坪代加工合同,产品检验检测均以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为准,产品品牌为“正云”。对此,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曹局分局出具了证明及相关材料。
2、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大型玩具(综合运动素质训练架)合格检验报告,此质疑无效。
本机关查明:
“教育配套设施-大型玩具”采购项目编号ZDYRZFCG-2017-005-1的政府采购项目,被投诉人万年县教育体育局为采购人,被投诉人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为采购代理机构。此项目于2017年3月1日在相关政府采购网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并于2017年3月23日公布中标结果,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为第一预中标候选人。2017年3月2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万年县教育体育局和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提出质疑,对第一预中标候选人授权资质及是否属于无效应标、玩具类原材料检测报告的效应、未取得户外综合训练架检测报告等提出质疑。并对被投诉人万年县教育体育局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递交《投诉函》,本机关于当日受理了投诉人的投诉。
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定的经营范围,证实该公司为人造草坪的铺设、销售单位,人造草坪的制造不属于其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其于2016年9月与扬州绿宝人造草坪有限公司签订的人造草坪代加工合同及产品检验检测均以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为准,产品品牌为“正云”的证明,因与其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不一致及万年县市场和质量监督局出具的认定,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属于人造草坪生产企业或制造商。
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其未提供人造草坪制造商对该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原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
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提供了儿童滑梯国家体育用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大型玩具合格检验报告,符合采购人的采购需求。
本机关认为,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实其不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人工草坪制造商的资格;未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为代理商须提供人造草坪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原件和售后服务承诺书原件”,因此,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关于“人造草坪”代理商所附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的投标无效。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本机关决定:
一、扬州东方娃玩具有限公司投标无效;
二、责令被投诉人万年县教育体育局、中鼎誉润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年县人民政府或上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年县财政局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