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7-10-10]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安财字[2017]100号
投诉人: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授权代理人:胡伟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万达广场A3栋22层
电话:0791-86251768
被投诉人:江西省赣州江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赖小龙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北大道118号
电话:0797-8227079
2017年9月9日我局受理了江西省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的投诉,投诉人提出江西省赣州江南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在参与安福县政府投资建筑、市政工程监理专业服务入库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期间,受到赣州市城乡建设局暂停在赣州市承接业务4个月的通报,认为该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不能够参加我县政府投资建筑、市政工程监理专业服务采购项目,应取消其中标资格。
经调查,事实如下:被投诉人因监理人员电子考勤统计缺勤受到赣州市城乡建设局暂停在赣州市承接业务4个月的通报处理属实。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对该通报处理是否认定为“重大违法记录”,因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没有明示,为慎重起见,我局书面请示了省、市采购办,并到县相关部门咨询,召集县相关部门人员听取意见。综合各方面意见,我局认为该行为属于违反行业规章制度的不良行为问题,行业主管部门仅下发通报没有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认定为“重大违法记录”,不影响供应商参与此次政府采购活动。
综上所述,投诉人所投诉的事实不成立。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安福县人民政府或吉安市政府采购办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安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页无正文)
安福县财政局
2017年10月10日
抄报:县纪委信访室
安福县财政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