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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信州区财政局关于上饶市信州区国税大楼装修工程项目(招标编号:JXHC20170089)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0、992号三福财富中心A栋第3层307A之一单元
法定代表人:杜振峰
委托代表人: 王勤 联系电话:1397036****
被投诉人:上饶市城南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联系人:钱先生 联系电话: 1897931****
厦门港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上饶市城南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委托的代理机构江西宏创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7年9月2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当日受理。并向被投诉人上饶市城南城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西宏创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发送了投诉书副本,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27、评标方法、技术分:“为保证装修材料的环保性,投标人所使用的玻璃、 电线电缆、 PVC 管、铝合金门窗、 乳胶漆都具有国家级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得 10 分,少一项未提供不得分。评分依据: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政府采购有相关法律法规是明令禁止招标文件中使用检测报告做评审因素的,建议代理机构删除此项评分内容。
2、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27、评标方法、商务分:“投标人提供近三年以来6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业绩的得 1 分。评分依据:提供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可以提供中标通知书的业绩,只有通过政府采购招标项目并且中标的企业才能提供,政府单位是属于特定的行业,所以此项评分点是以特定行业的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是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是违反政府采购法的。建议代理机构修改此项评分内容。
3、招标文件《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27、评标方法、商务分:“投标人注册地在江西省内或在江西省内有直属分公司的得 2 分,投标人注册地在上饶地区或在上饶地区范围内有直属分公司的得 5 分,其它不得分。评分依据: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直属分公司须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分公司公章,并提供原件查验,未提供不得分。 (公告前注册有效)”。此项评分点的设置只有在江西、上饶地区内,经行政工商部门注册的公司或者有直属分公司的投标企业才能得到相应分值,这样就对其他省市的在江西省范围内又没有分公司的投标人是不公平的,政府采购是面向全国供应商的,不能因为项目所在地在江西、上饶,就对其他省市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建议代理机构修改此项评分内容。
被投诉人称 :
1、本项目为装修项目,为确保装修材料的环保性能,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是作为技术参数的佐证材料,只有通过材料检测才能确保办公大楼用料的的安全性、环保性。
2、“投标人提供近三年以来6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业绩的得1分”该项目评分未指出必须提供政府采购的业绩,工程招标项目也能提供中标通知书,而政府单位属于招标主体不是属于某一特定行业。本项评分总分也只有1分,并没有实行差别待遇。
3、本次采购面向社会公开招标,并未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并未倾向某些特定服务供应商。而且本次招标项目工程量大,要求投标人在省内有分公司是为保证投标人能优秀高效的服务于本项目,以便于后期售后服务到位。该项评分并没有作为准入项,只是作为加分项目。
经调查:
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的技术加分项中要求提供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制造商公章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责令删除此项评分内容 2、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的商务加分项中要求投标人提供近三年以来600万元以上装饰装修工程业绩的得 1 分。该项目要求提供相关类似业绩,并非特定行业,符合相关要求。 3、评标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的商务加分项中要求“投标人注册地在江西省内或在江西省内有直属分公司的得 2分投标人注册地在上饶地区或在上饶地区范围内有直属分公司的得 5 分,其它不得分。此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责令修改此项评分内容。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的规定,认定采购文件违法,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加强招标文件编制的严谨性,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信州区人民政府或上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信州区财政局
2017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