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7-09-29]
饶财购〔2017〕27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
保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1-A)
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上饶市信州区福高汽车施救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松山村章家
法定代表人:章福高, 联系方式:1387038****
委托代理人:黄一书,男,身份证号码:360702199207070035
被投诉人: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山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 张荣来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
地 址:上饶市上饶县三清山大道南侧(国际家具城对面109号)
法定代表人:吴群荣
投诉人因不满意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1-A)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8月22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我司作为供应商依法参加了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称采购人)组织的车辆保管服务政府采购活动,招标编号为XJDLCG-2017-051#-1-A。根据江西省(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网2017年7月21日公示的中标结果为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下称中标单位)中标。投诉人2017年7月26日以中标单位所提供的车辆保管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项项目要求,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在接收中标单位材料时未尽认真审核和踏勘等相应义务,致使不合格的供应商中标,向采购人提出质疑,2017年8也2日,招标代理机构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书面答疑,投诉人已收悉。但是,招标代理机构的答复仍然是建立在为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反而指责投诉人未提交证据,故投诉人对其答复投诉如下:
一、中标单位选址租赁的专用停车场为中商大厦(中商广场)烂尾楼内的场地,据悉该楼盘处于停工状态(这是上饶人众所周知的客观事实),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具备交付交付使用条件,作为车辆保管场所不合适。该场地为中商广场建设工程的组成部分,还包含着不少于1000平米的室内场地,其为竣工验收也包含着消防验收问题,结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项第3目项目要求,整个楼盘都未验收,何来停车场(包含室内)消防验收,这是评委评标委员会应尽的核实义务,然其未履职。(投诉人质疑时已向提供了照片为证据,本次提交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破1号通知书)
二、根据投诉人查询,该楼盘商品房总套数为824套,已签约套数为787套,已备案套数为744套,表明购房业主达700余人。根据《物权法》第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四条规定,停车场为全体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部分,全体业主享有权利,作为出租方无权处分。(质疑时已提交上饶市房地产管理局公示信息打印件)
三、上饶市正合实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已于2017年7月24日由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进入破产程序,其所有资产将由管理人接管,中商广场是该公司建设项目,也是重整对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合同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由该公司管理人决定。另,租赁该场地作为停车场,将会与该企业破产重整产生冲突,可能会导致《租赁合同》履行不能,影响到采购人采购服务的履行。(本次提交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2017赣1102民破1号通知书)
四、据悉,根据中商广场的建设规划,其未建部分的空地,还有楼宇要建设,随着该公司管理人重整计划的实施,停车场所占用的空地将建设新楼、堆放建筑材料,室内停车场将面临交付购房户,势必导致招标项目无法实施。
五、投诉人在质疑时,就提出上述问题,然评标委员会却置之不理,未作必要的的调查与核实,其工作态度极不严谨,反而指责投诉人未提交证据。
综上,投诉人认为,中标单位提供的停车场所不符合车辆保管服务项目要求,不能响应采购人设定的项目服务要求或存在招标服务项目无法实施,中标单位签订的租赁合同存在客观上难以履行的情形,排斥了其他响应供应商,给包括质疑人在内的相应供应商造成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提起投诉,请上饶市财政部门调查核实后,宣布中标无效。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与投诉事项相关的供应商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供应商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称:2017年7月19日,该项目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评标,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42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当天从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评审委员会,××××××。我单位代表在评审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了5名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在评标室对4家报名企业的投标文件和相关证明进行了封闭评审及打分,最后产生中标排序。评标当天,我单位人员未接触投标文件(密封送达评标室),也未参与评标环节。2017年7月26日,信州区福高汽车施救有限公司向采购单位和代理公司提出质疑,认为项目评标过程中审核把关不严,导致不符合项目要求的投标人中标。因质疑函针对评标环节,我单位即委托该项目代理机构-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并于8月2日发出质疑回复函。信州区福高汽车施救有限公司对代理机构的回复不满意,于8月10日向市政府采购办提出投诉。因该项目在中标公示期间受到了质疑,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该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我单位只向代理机构提供了采购需求及资金预算,由专家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评审得出中标人排序。
根据质疑函中提出的:场地出租方“上饶市正合实业有限公司”已破产重组,于2017年7月24日由信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其资产(包括该场地)将由其他管理人接管,土地所有权的纠纷,会造成中标人(承租方)不能履行停车保管合同义务。
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45条规定:采购活动结束后,不得采用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为确保后期合同的正常履行,体现公平公正,建议重新组织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称:接贵局送达的《关于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保管的投诉书》,即上饶市信州区福高汽车施救有限公司认为我司作为“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组织的车辆保管服务政府采购活动”的中标单位不符合要求。我司认真阅读后,认为上饶市信州区福高汽车施救有限公司的投诉完全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上饶市公安局警察支队公布的项目编号为XJDLCG-2017-051#-1-A招标文件以及投标人须知等材料,我司为参与该投标活动,准备了相应的投标文件,亦提供了其他设施设备的证明(详见我司投标文件),其完全能证明我司是符合投标之要求的,且我司提供的投标文件以及其他设备设施证明是通过了采购人(即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及评标委员会的审核,因此,我司投标行为以及中标系符合采购人所设要求的。
其次,针对上饶市信州区福高汽车施救有限公司主张的我司选址租赁的专用停车场“中商大厦”空地不符合招标要求,进而引出我司中标不符合规定,我司认为该说法明显是错误的。据调查,在我司与中商广场涉案目标地块所有人签订租赁协议时,我司所租赁的中商广场涉案目标地块的使用权仍然是属于出租方(即中商广场地块所有人)所有的,并提供了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故根据《物权法》法律规定,出租方作为出租目标地的使用权人,是有权决定该目的地是用来建设房屋、堆放材料,亦或是其他用途等。而既然涉案目标地块使用权人(出租方)自愿与我公司达成租赁关系,那么可想而知,出租方是有规划的将这块地用于其他用途。因此,出租方将出租目标地出租给我公司使用是符合法律之规定的。且涉案目标地块是中商广场中的一块空地,并未存在所谓的地上建筑物,亦未进行任何建设,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消防验收,同时涉案目标地块的使用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地块之功能,至于其他部分地块上建筑物的消防验收应当与涉案目标地块无关,并且我司也按规定提供了消防器材。至于投诉人所提到的中商广场所有人已经进入破产重整之程序,我司所签订的涉案目标地块系是重组一部份之观点。我司认为,我公司早已于该破产重整程序启动前已经签订租赁协议,并亦在该程序前收到了中标通知书,故,我公司参与中标时,我司所提供的场地以及场地具备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招标要求的。且时至今日,目标地块破产重整管理人并未要求解除与我司租赁关系,从该点亦可知,该破产管理人是认可与我司的租赁关系的,故并不存在投诉人上饶市信州区福高汽车施救有限公司所述知情况的。综上,我司认为,我司所提供之目标地块是完全有能力承担采购公司采购服务之要求,并不存在任何不良之影响。再者,退一万步将,即使我司所提供的涉案目标地块存在着瑕疵,但我司在参与竞标时,为了更好的提供服务亦提供了备用地块,若涉案目标地块无法完成之人物,我司将启动备用地块,因此,我司已经做好了全方位的准备,并不存在影响项目服务要求及实施。因此,我司认为,我司参与投标程序以及所提供的涉案目标地块是完全符合采购人之要求的,投诉人上饶市信州区福高汽车施救有限公司的投诉完全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本机关查明:2017年6月29日,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1-A)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招标公告。2017年7月19日,该采购项目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17年7月21日,该采购项目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单位为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2017年7月26 日,投诉人以“中标单位所提供的车辆保管服务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一)项项目要求,采购人及评标委员会在接收中标单位材料时未尽认真审核和踏勘等相应义务,致使不合格的供应商中标”为由,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委托该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负责答复,2017年8月2日,招标代理机构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作出质疑答复函并送达投诉人。2017年8月22日,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
另查明,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六(评标原则及程序、评分方法)、26.1评分细则、A包(车辆保管服务)服务分中规定“投标人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服务要求”得30分,有一条负偏离服务分(50分)为零分”。
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一(项目服务要求)、A包(车辆保管服务)、(一)项目要求中规定“1、投标人必须具有专用停车场,停车场总面积≥10000平方米且距离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在5公里(含公里)以内(场地在信州区辖区内,不含上饶县辖区);7、场地内必须设置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雨棚或室内停车位。(提供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或第三方权威测量机构出具的场地测量证明)”,虽该采购项目第一预中标人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与上饶市正合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但其在投标文件中并未提供相应的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或第三方权威测量机构出具的场地测量证明。而且其向江西科隆达电子仪表有限公司租赁的位于上饶工业园区的场地距离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也已超过5公里。
本机关认为: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项目招标文件中已明确规定供应商提供的停车场距离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在5公里(含5公里)以内且场地内必须设置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雨棚或室内停车位,而该采购项目第一预中标人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二处停车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上述要求。但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环节时,未尽到审慎义务,将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推荐为第一预中标候选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规定,认定中标结果无效。故对投诉人要求确定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项目中标结果无效的投诉请求,予以支持。
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规定“投标人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服务要求”得30分,有一条负偏离服务分(50分)为零分”,该评分设置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招标文件违法,难以认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且鉴于该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1-A)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7年9月28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7年9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