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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1]
余江县财政局文件
余财购〔2017〕9号![]()
余江县财政局关于江西嘉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余江县看守所智能化安防系统集成项目(招标编号:JXJX2017-DZ11)投诉处理决定书
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泰亦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洪都消防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骏智
电话:0791-88590235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湖滨南路6号银湖大厦五层
投诉人:江西泰亦恒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国平
电话:0791-86255600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1211室
被投诉人:江西嘉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昭君
电话:1390701****
地址:江西省贵溪市府北路联建房6栋301室
投诉人对江西嘉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余江县看守所智能化安防系统集成项目(招标编号:JXJX2017-DZ11)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8月31日向我局进行投诉。因投诉书内容不符合规定,经修改投诉书,2017年9月1日重新向本局投诉,本局即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投诉人江西嘉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送投诉书副本。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招标文件中对技术评分及商务条款的描述,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和排他性,严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主要是所投300万单目全景摄像机、智能高速球机、监管智能平台软件、NVR存储服务器、智能分析服务器、LCD拼接屏、人脸复核摄像机设定的技术参数及要求的公安部型式检验报告存在较大倾向性和排他性,建议删除。以及主要产品制造商需具有的相关认证证书和售后服务描述也存在不合理性,建议删除。
被投诉人称:
1、投诉人对招标文件中有关条款的质疑,未能提供有效佐证材料,不能证明招标文件的参数设定及评分细则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2、该项目在开标之前,招标文件已经过专家评审,且评审结论为“标书修改后,无唯一性、排他性、歧视性条款”。
3、由于该项目是看守所监控系统,有一定特殊性,且需与公安部系统对接,因此评分细则中的优化加分项要求提供公安部型式检验报告是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的。
经调查:
招标文件中评分细则的技术优化加分项所要求提供的公安部型式检验报告存在一定的排他性,采购人未能出具将公安部型式检验报告作为加分佐证依据的有关上级文件说明,且加分项分值设定过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成立。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的规定,认定采购文件违法,责令修改招标文件,加强招标文件编制的严谨性,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余江县人民政府或鹰潭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江县财政局
2017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