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7-09-14]
高财购[2017]12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对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弘和-GA2017-014)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南昌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建南
投诉代理人:罗贤民
电话:0791-86235766 手机:1380351****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西路190号
被投诉人:江西弘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建芳 手机:1507055****
项目联系人:张小玲 手机:1877955****
地址: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国贸大厦(高安业务联系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448号)
投诉人南昌市天音乐器有限公司因对江西弘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宜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音乐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弘和-GA2017-014)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7年8月1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审核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1、中标单位江西金禾视听工程有限公司自身没有钢琴销售实体店、也没有钢琴售后服务网店,更没有固定的钢琴维修技师——该钢琴的制造商提供了虚假资料。2、对中标单位——江西金禾视听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1)投标钢琴生产厂家具有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2)投标钢琴生产厂家提供的质量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真实性提出质疑,要求代理机构对此证书进行审查,并公布这些证书编号,对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不满意,向采购办提出投诉,要求审查上述证书的真实性。
二、被投诉人称:1、投诉人所言的钢琴销售实体店或钢琴售后服务网店,其售后服务人员也并未要求必须为投诉人所言的固定的钢琴编修师。评标委员会根据各投标单位递交的投标文件,参照招标文件中的评分标准对此项进行了打分,2、我公司通过中国质量网(http://www.chinatt315.org.cn/index/default.aspx)查询,未查询到预中标单位江西金禾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生产厂家上海皇声钢琴有限公司的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通过中国质量认证中心(http://www.cqc.com.cn)查询,未查询到预中标单位江西金禾视听工程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我方采购代理机构在项目质疑处理过程中,过分依赖于评标报告,忽视了材料的真实性。
三、经审查:
1、项目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分中要求投标人需有售后服务机构和售后服务人员,提供自设的售后服务机构和拥有售后服务人员,并未要求自身是钢琴销售实体店等。该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了售后服务机构、售后服务人员相关证明材料。此项投诉缺乏投诉依据,予以驳回。
2、经对江西金禾视听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调阅审查,该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上海皇声钢琴有限公司的: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14Q23182RIM/7243);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14E23506RIM7243);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14S21006ROM2568)。我局在2017年8月29日向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送帮助核实证书是否有效询问函,于2017年9月13日收到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的协查复函,复函告知其未颁发过编号为00114Q23182RIM/7243、00114E23506RIM7243、00114S21006ROM2568的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称上海皇声钢琴有限公司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没有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获证信息。据此江西金禾视听工程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的上海皇声钢琴有限公司的: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14Q23182RIM/7243);2、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14E23506RIM7243);3、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证书编号:00114S21006ROM2568)为虚假材料。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效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政府采购合同尚未签订,分别根据不同情况决定全部或者部分采购行为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对被投诉人江西弘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质疑回复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认真调查核实给予通报批评,对成交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行为我局将另行处理。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宜春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安市财政局
二0一七年九月一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