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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5]
关于安福县政务服务中心大楼智能化建设项目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
江西星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贵公司对安福县政务服务中心大楼智能化建设项目(采购项目编号:【JXABXZC29201708078】A、B包以及C、D包)的投诉函已收悉,现将投诉处理如下:
投诉事项1:A包技术部分加分项有明显的厂家指向性。
采购人要求演示的环境必须是中标案例的真实环境(同时提供有效合同备查)。该需求是采购人为确保招标项目的高质量完成提出来的,凡中标案例的供应商以现有技术都能按要求进行演示,不存在针对性,也不存在涉密性。此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2:C包中技术部分有明显的厂家指向性。
采购人要求提供软件系统界面截图并加盖厂家公章或提供界面证明。该需求不存在技术门槛或障碍,软件开发商都可做到。此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不存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3:A、B、C、D包均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此类业绩的需求是采购人根据该项目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要设置的评分项,不是资格条件,不存在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中标、成交条件。此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和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投诉事项4:C包中存在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的情况。
为较好的保障安福县政务服务中心大楼智能化项目建设的高标准,最大限度的发挥其功能,少花钱,多办事。对一些重要的技术参数打三角星号并加分是属采购人对该招标项目的合理需求,各重要的技术参数都明确细化了分值的设置。此事项不存在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2017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