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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01]
饶财购〔2017〕20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江西宇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承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YX2017-02-02#)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999号万达中心B2写字楼19楼 公司负责人:阴舒龙,联系方式:0791-86308077 委托代理人:程霄鹤,联系方式:1777911****。 被投诉人:江西宇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新天第小区21栋2单元2楼 法定代表人:夏翔, 联系方式:0793-8277620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承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YX2017-02-02#)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8月9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代理机构对我司质疑材料的回复不合理,判定结果错误。1.我司提供集团授权至江西分公司授权书、江西分公司负责人授权至我司员工的授权书,在项目唯一授权书已明确写明“特此确认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据此办理一切合法事宜”。2.《<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列出,对银行、保险、石油石化、电办、电信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单独进行针对性说明;3.《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供应商是指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解释说明,其他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等。从上可以看出:没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分公司和个体户等其他组织,只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都是合法的政府采购供应商,也都可以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活动;4.2017年5月31日同一招标代理机构、同一采购人的长护保险招标项目我司提供相同的资质材料,专家评委未对资质的认定提出任何质疑。综上所述由江西省分公司负责人授权江西分公司代理人参与投标时合法合理有效的,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作为此次“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承保服务采购项目”的投标方之一是完全具有法律规定的资格以及参加此次“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承保服务采购项目”招标主体适格。投诉请求:判定我司投标文件有效,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评标。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送达了《投诉书》副本。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称:一、我公司出具的质疑回复函是完全按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复评意见作出的回复,因此不存在我公司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判定或审核结果错误的说法。二、开标后平安对开标结果提出质疑,我公司经过核对投标人在其(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承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YX2017-02-02)的投标文件中,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缺失,评审委员会一致判定其为无效投标。三、参与本项目招标采购评审的评审委员会人员,由采购人代表及监督人员在场按照我省政府采购电子化评委抽取方式在开标当日9:22分在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库随机产生,评委名单在评委未到场前为密封保密状态,之后由评委会拆封,因此评委会的产生符合规定程序。评委会在评审过程中实行封闭管理、封闭评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投标人均不可能影响评委会及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因此可以排除评委会与各投标人、招标人、采购代理机构串通影响最终评审结果。四、我公司在接收到投诉人向我公司提出的质疑材料后我公司非常重视,我公司在上饶市政府采购办的监督下于2017年7月6日14:30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评标室重新组织原专家组复评,经专家组复评一致认为平安公司的投标无效,复评结论为维持原评审结果。五、我公司按照专家委员会的复评结论在质疑回复期内,对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作出了回复。 本机关查明:2017年6月26日,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承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YX2017-02-02#)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标,开标后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未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将投诉人的投标材料做无效投标处理。2017年7月5日,投诉人以其所提供投标材料有效及其资格条件审核有误为由,向被投诉人提交了《质疑函》。2017年7月17日,被投诉人作出质疑回复函。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本机关认为:根据上饶市补充工伤保险承保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XYX2017-02-02#)的招标文件第一部分第五条第5点、第二部分第二条第2.3中的要求,投标人应提供集团公司或总公司授权其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唯一授权书。同时根据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第一条序号5第1点第(1)及第三部分第四条第14.1.1的要求,投标人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但投诉人仅提供了其总公司授权其参与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唯一授权书,未提供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投诉人提交的投标材料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资格要求,属无效投标。故,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9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7年8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