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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5]
饶财购〔2017〕18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1-B)处理决定
一、相关当事人
采购人: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地 址:上饶市信州区三清大道
采购代理机构: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饶市公园道一号小区8栋2单元1802室
原中标人: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上饶经济开发区(县311高速公路出口)
二、基本情况
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于2017年6月29日发布招标公告,于2017年7月19日开标,于2017年7月21日发布中标公告, 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1-B)中标人为上饶市天利汽车维修有限公司。2017年7月26日,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第一预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的服务要求存在负偏离为由,向我局申请对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1-B)重新组织评审。重新组织评审后,第一预中标人更改为上饶市德瑞兴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认为:1. 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1-B)在评审过程中,由于评审专家未认真审核投标企业提供的注册日期为2011年的车辆行驶证,将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项目服务要求分评为满分。评审专家在第一次评标和第二次复评时,均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导致部分评审项的评审结果出现明显错误,影响了中标结果,造成不良后果。
2. 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1-B)招标文件评分标准服务分中“投标人完全满足或优于招标文件第三章“项目服务要求”得30分,有一条负偏离服务分(45分)为零分”的设置不合理,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该项目中标结果无效,且可能影响中标候选人的产生,难以认定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三、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处理如下:责令上饶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保管及清拖服务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51#-1-B)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7年8月23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7年8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