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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2]
投诉人:江西启翔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南昌市解放西路85号江信国际嘉园1栋1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钟伟俊
授权代表:张亮
联系电话:0791-85217272 1557986****
被投诉人1:江西铭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 址:赣州市章贡区章江新区瑞金路20号景荣大厦3号楼403写字间
法定代表人:钟锦锋
联系电话:1387071****
被投诉人2:赣州市融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赣县区梅林大街东延清华大酒店旁外贸男装店五楼
联系人:谢女士
联系电话:0797-4664886
江西启翔科技有限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1赣州市融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对赣县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法院网上办案及诉讼服务平台项目(项目编号:GZRH2016-GX-G001)的质疑答复,于2017年5月4日向本机关提交了投诉书,本机关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启动了审查程序,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及请求:
1、根据唱标得知江西铭杰信处技术有限公司所应标的指挥调度MCU为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DS-65VM系列产品。我司在市场中采购同型号产品,经测试江西铭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此次招标所提供产品“海康威视DS-65VM16”不支持≥24年4M(1080P@30fps)码流接入。据我公司了解“海康威视DS-65VM16”根据白皮书显示“海康威视DS-65VM16”无法体现此功能。经验证该产品在应标过程中存在虚假应标情况。
2、根据唱标得知江西铭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应标的灾备产品为上海爱数E6000-RT备份一体机系列。我司在市场中采购同型号产品,经测试江西铭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此次招标所提供产品“爱数E6000-RT”备份一体机不支持“当主服务器发生故障时,可直接替代生产服务器提供服务,保持业务连续性”等八点功能。据我公司了解“爱数E6000-RT”内置“爱数超易备5.0.2软件”根据白皮书显示“爱数E6000-RT”无法体现“当主服务器发生故障时,可直接替代生产服务器提供服务,保持业务连续性”等八点功能。经验证该产品在应标过程中存在虚假应标情况。
被投诉人1江西铭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针对投诉事项,向本机关提交了《情况说明》以作为书面答辩,并附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两家公司提供产品满足招标技术要求的《参数确认函》。其答辩称:
1、我司所投产品“海康威视DS-65VM16”指挥调度的MCU的厂商官网看到的DS-65VM16产品彩页为该产品上市发布的第一代版本,并不是现阶段产品更新后的实时参数,更新升级后的DS-65VM16型号的指挥调度MCU,能够支持128Kbps~8Mbps会议速率,支持24个4M(1080P@30fps)终端码流接入,产品性能及参数并不完全为官网所描述的,厂商官网作为一个官网信息发布平台,因产品参数及性能更新变化很快,官方网站并不是实地进行更新,而是不定期更新;如有需要,可关注官网更新,我司所投产品不存在虚假材料应标。
2、我司所投产品“爱数E6000-RT”备份一体机是上海爱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公检法司行业所定制研发生产的产品,并未在厂商官网列出完整产品资料,并且在厂商的官方网站上并没有“爱数E6000-RT”产品的任何说明。质疑投诉方为何以一个软件白皮书的技术说明文档对“爱数E6000-RT”软硬件一体的备份一体机功能参数进行质疑。并且厂商官网公公作为官方信息发布平台,信息并不是完全实时更新,因产品参数及性能更新变化很快,官方网站并不是实时进行更新,而是不定期更新;如有需要,可关注官网更新,我司所投产品不存在虚假材料应标。
被投诉人2赣州市融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但分别提供了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参数承诺函》和《技术参数确认函》。
经审查查明:本机关于2017年5月25日分别致函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提供该产品实时参数。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函件要求于2017年5月31日给予书面回复,两家公司《回复函》均表示提供的产品完全满足赣县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法院网上办案及诉讼服务平台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性能指标。
上述事实,有该项目的《电子化招标文件》,投诉人制作的《质疑函》、《投诉函》,被投诉人1江西铭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人2赣州市融合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参数承诺函》和《技术参数确认函》,杭州海康威视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爱数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回复函》等相关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依据均为投诉人自行测试及验证结果,投诉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本机关不予支持。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对“赣县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系统法院网上办案及诉讼服务平台项目(项目编号:GZRH2016-GX-G001)”的投诉。
投诉人、被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政府或赣州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赣州市赣县区财政局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