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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31]
永丰县财政局关于永丰县城建局“数字城管(智慧城市一期)”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编号:赣众诚政采字JXZC2017-C068)投诉处理决定书
永财购【2017】2号
杭州博晟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杭州博晟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莫干山路972号泰嘉园D座402
法人代表:钱钧 电话:0571-56002196
委托代理人:陈亮 职务:客户经理
电话:1520796****
被投诉人:江西众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青原区龙湖大厦2单元
联系人:郭先生 电话:0796-8103688
投诉人对永丰县城乡建设局“数字城管(智慧城市一期)”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17年6月21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于6月21日依法按程序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该项目评分标准具有唯一指向性。
投诉请求:
要求暂停本次招标采购,对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中的有关唯一指向性内容进行删除。
调查情况:
经我局调查,被投诉人受被永丰县城乡建设局委托, 2017年6月7日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吉安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招标公告,原定于2017年6月28日15:00在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开标。投诉人于2017年6月13日就永丰县“数字城管(智慧城市一期)”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疑问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在6月13日就质疑事项向投诉人作出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6月21日向我局递交投诉函。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6月23日向被投诉人下达了对该项目延期开标的通知。7月27日下午在县城乡建设局就投诉函中的有关事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邀请城乡建设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参与。针对有关投诉事项,专家对招标文件提出了修改性的论证意见。
处理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责成被投诉人严格按照专家提出的论证意见修改招标文件并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网和吉安政府采购网发布变更公告。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永丰县财政局
2017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