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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南财购字〔2017〕20号
南昌县财政局关于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 南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莲塘地区门帘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招标编号:JXSX2017-J861(B包)】
江西超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超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诗
电话:1387917****
地址: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739号
被投诉人: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查新春
电话:0791—88857006
地址:南昌市红谷滩世贸路博能中心二期502室
投诉人对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南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莲塘地区门帘项目【招标编号:JXSX2017-J861(B包)】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7月10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我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加盖公章的小微企业复印件,且带着原件等待核查。专家本应对报价更低,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小微企业复印件的企业进行小微企业原件的核查,而直到竞谈结束,我司都没有得到招标代理机构或专家要求我司提供原件进行核查的通知,影响了竞谈结果。
被投诉人称:
经我单位咨询评审专家,专家表明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要求,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的价格参与评审,评审依据是要核查原件,但江西超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直至采购活动结束都未提供原件,因此专家未给予价格扣除优惠。
经调查:
1、江西超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质疑期内对谈判文件进行质疑,且在其响应文件中第3点申明“我们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利”。
2、根据谈判文件“7.谈判文件的澄清7.1供应商对谈判文件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采购单位进行技术交流时,均应在投标截止日的一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交《问询函》至本采购代理机构,其他方式无效”,江西超正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开标前未提出任何问询,视为默认其完全理解谈判文件的所有内容。
3、根据谈判文件,对谈判文件的解释权在采购人和代理机构,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有权在法律及谈判文件的框架内进行解释。同时,针对该项投诉,我局要求代理机构组织了原评审专家进行了情况说明,专家一致认为:“供应商有义务主动提交原件。且该项目评标小组在评标现场只收到了两家供应商提交的中小微企业资格证明材料原件。”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之规定,驳回你公司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无内容)
南昌县财政局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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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南昌县发改委 江西首信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南昌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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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7月2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