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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9]
南财购字〔2017〕18号
南昌县财政局关于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
采购部代理的南昌县小蓝经开区管委会物业管理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招标编号:NCXZFCG2017-354001ZB)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诉人: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耀忠
电话:0791-88227008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环城路5号坂田国际中心C2栋9楼
被投诉人: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
地址: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128号
投诉人对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代理的南昌县小蓝经开区管委会物业管理项目(招标编号:NCXZFCG2017-354001ZB)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7月6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投诉人在投标过程中的价格分与资信分应为满分,被投诉人在评分过程中有误扣分现象。
2、投诉人要求公布各投标单位的得分情况。
被投诉人称: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故无法公布投标单位的得分情况。
关于评分情况,回复如下:该项目评标五位专家评分一致;评标报告中客观分打分无误,主观分由专家独立评审;所有专家评分汇总无误。因此,该项目不存在评分过程中有误扣分的现象。
经调查:
1、经我办调阅评审报告后,未发现有误扣分现象。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七十八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打分情况属保密事项,不能予以公开。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之规定,驳回你公司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南昌县财政局
2017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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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南昌县小蓝经开区管委会 南昌县发改委 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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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7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