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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13]
南财购字〔2017〕14号
南昌县财政局关于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
采购部代理的南昌县特殊教育学校健身器材
和感官统合训练室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招标编号:NCXZFCG2016-275001-276001ZB)
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投诉人: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魏俊丽
电话:1800021****
地址: 南昌县幽兰镇罗舍街30号
被投诉人: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
地址:小蓝经济开发区富山大道1128号
投诉人对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代理的南昌县特殊教育学校健身器材和感官统合训练室项目(招标编号:NCXZFCG2016-275001-276001ZB)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5月2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调查期间,我局于6月6日出具了暂停政府采购通知书(从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26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江西华城科技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第19、20项产品提供的不是国家地级市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国家强制性检测报告,应视为无效投标。
2、江西华城科技有限公司的授权生产单位成都市保丽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只是对部分进行检测,没有对招标文件第19、20项产品全部部件进行强制性检测。
3、江西华城科技有限公司“感觉统合训练室”第22项的器材授权单位是深圳市享旅科技有限公司,从经营范围看,这个公司并不是感觉统合训练室设备的制造商,根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四条第五点规定:投标人如非健身器材、感觉统合训练室设备的制造商需提供制造商对此项目的授权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原件,应视为无效投标。
被投诉人称:
关于江西众森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对南昌县特殊学校健身器材和感官统合训练室项目的质疑,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部已于2017年4月28日组织原评审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复评。评审专家经过认真审核,提出维持原中标结论。
经调查:
根据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45号公告《国家认监委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招标文件第19、20项产品中地垫及墙垫并不在强制检测目录中,但招标文件第19、20项产品中却注明:需提供国家地级市质量检测研究院的强制性检测报告,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潜在供应商现象。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二)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无内容)
南昌县财政局
2017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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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南昌县发改委 南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南昌县特殊教育学校 江西华城科技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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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6月13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