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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南昌市东湖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东财采决[2017]1号)
投诉人:湖北瑞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随州市高新区深圳工业园
被投诉人: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466号
湖北瑞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南昌市东湖区滕王阁城管办绿化喷洒车采购项目(二次招标)项目》(招标编号:TIIX-2017-TJ003)在2017年4月11日采购活动就“随州市登牌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和湖北全胜汽车有限公司两家的投标产品制造商授权委托书均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违反了招标文件:第一条谈判公告第三条供应商条件:投标人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第五条:供应商在购买谈判文件时必须提交的资料:投标单位若为经销商的,要取得制造厂商的唯一合法授权书;第四章:采购项目的技术规格及商务要求中的投标单位需取得必须提供所投主要产品制造商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的有效授权的条款”,于 4月12日向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出了质疑,并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按政府采购投诉程序提起投诉,我办于2017年4月21日依法受理。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的规定,现将《投诉书》投诉事项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告知如下:
一、调查情况
(一)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我办已将《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并收到被投诉人提交的说明函。
(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四条规定,我办向被投诉人调取了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评标资料、随州市登牌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和湖北全胜汽车有限公司两家的投标文件、供应商在购买谈判文件时提供的资料。1、南昌市东湖区滕王阁城管办绿化喷洒车采购项目(二次招标)竞争性谈判文件中第一章谈判公告第三条供应商条件中的第六点---投标人需提供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授权书,第五条供应商在购买谈判文件时必须提交的资料中第四点--投标单位若为经销商的,要取得制造厂商的唯一合法授权书;第四章第一条中第二点--投标人必须提供所投主要产品制造商针对本次采购项目的有效授权书及服务承诺书。2、随州市登牌汽车设备有限公司和湖北全胜汽车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均包含“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授权书。3、在湖北全胜汽车有限公司购买谈判文件的资料中无“制造商唯一授权书”。4、评标资料中没有对供应商资格审查有异议的书面材料。
二、处理意见:
经评审专家复议后,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九条第一条规定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东湖区财政局
2017.5.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