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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0]
饶财购〔2017〕13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和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上饶市公路管理局流动治超执法检测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RHXZFCG-2016-055#-2-3)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山东普天鲁威特种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青岛路西首
法定代表人:杜海滨,联系方式:1370531****
委托代理人:刘强,职务:董事,联系方式:1358319****。
被投诉人:上饶市公路管理局
地址:上饶市丰溪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彭良善,联系方式:0793-8216960
被投诉人:上饶和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饶市信州区灵山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平,联系方式:1380359****
投诉人山东普天鲁威特种汽车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关于上饶市公路管理局流动治超执法检测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RHXZFCG-2016-055#-2-3)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上饶治超车招标文件》涉及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不合法,存在以不合理的商务条件对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歧视待遇的情形。认为被投诉人的回复函内容不合法、不成立,请求贵财政局决定被投诉人的上饶市公路管理局流动治超执法检测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RHXZFCG-2016-055#-2-3)采购活动违法,责令被投诉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被投诉人停止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责令被投诉人宣告中标无效。
投诉理由:该被投诉项目的招标文件评分项的第二章第24条商务分评分项(一、专利(4分)生产厂家提供获得的用于汽车改装技术的专利证书40个以上的得4分,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不提供的不得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之规定,故被投诉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的商务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规定,应当依法认定该采购文件具有明显倾向性、歧视性等问题,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上饶市公路管理局、上饶和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南京南汽专用车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南京南汽专用车有限公司)未就投诉事项作出有关回复,被投诉人上饶市公路管理局就该项目当前进展出具了书面说明,被投诉人上饶和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回复。
被投诉人(上饶和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称:一、本次被投诉项目采购的流动治超执法检测车是一种特种改装车,必须经过高精密度的车辆改装,才能保证车辆的质量,而衡量一个企业是否具备改装车辆的能力的标准之一就是专利,且专利能体现一个企业的自主研发能力,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是企业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能力的体现,因此招标文件中设定获得专利为评分项是有必要且合理的。二、招标文件中设定获得专利为评分项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市场上拥有40个以上汽车改装技术专利的生产厂家远不止3家,不属于倾向性、歧视性、排他性的商务条件,因此,招标文件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方网站的资料显示,市场上拥有40个以上用于汽车改装技术的专利证书的生产厂家远不止3家,其中还包括授权投诉人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生产厂家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也拥有40个以上用于汽车改装技术专利。我公司已向采购监管部门提供了有关资料。
本机关查明:2017年3月16日,被投诉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上饶市公路管理局治超执法检测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RHXZFCG-2016-055#-2-2)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变更公告,项目编号改为:SRHXZFCG-2016-055#-2-3。公告载明报名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23:59前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网下载招标文件。2017年3月1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交了《质疑函》,对招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提出质疑。2017年3月24日,被投诉人作出答疑。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2017年4月11日,该采购项目发布中标公告,中标单位为南京南汽专用车有限公司。被投诉人上饶市公路管理局已与中标单位南京南汽专用车有限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本机关认为:上饶市公路管理局治超执法检测车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RHXZFCG-2016-055#-2-3)的招标文件中,第二章第24条将以下内容作为评分项:一、专利(4分)生产厂家提供获得的用于汽车改装技术的专利证书40个以上的得4分,复印件加盖公章。注: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备查,不提供的不得分。该评分项中,若40个以上的汽车改装技术的专利证书与实际需求无关,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所述情形,即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若40个以上的汽车改装技术的专利证书与实际需求有关,鉴于专利的唯一性与排他性,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六项所述情形,即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故,该被投诉项目的招标文件中上述内容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鉴于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且被投诉人上饶市公路管理局已与中标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本次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上饶市公路管理局及上饶和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7年5月8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7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