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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饶财购(2017)12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城东片区主次干道及高铁区域)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18#)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苏阳光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市场路东方花园33幢55室
法定代表人:梁光敏
委托代理人:付大强,系该公司经理,住址: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育才西苑1幢401室,联系方式:1885749****,0512-63678111
被投诉人: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东市派出所五三大道70号
法定代表人:黄静,联系方式:0793-8226658
投诉人江苏阳光朗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对被投诉人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上饶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城东片区主次干道及高铁区域)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18#)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3月27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2017年3月13日,被投诉人于2017年3月13日组织了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城东片区主次干道及高铁区域)招标活动。投诉人作为投标单位已参加本次投标。事后了解到投诉人和预中标方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商务分、技术分均为满分,我公司的报价9801935.48元,而预中标方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报价10116888元,其报价明显高于我公司报价,其综合评分应低于我公司,但事实是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综合评分高于我公司。对照上饶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的“对监狱企业、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我公司认为预中标方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若享受该项优惠,则综合分有可能高于我公司,所以投诉人向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提出三点质疑:1、公司在本次评标结果的最终技术得分及商务得分分别是多少?2、预中标方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商务评分中是否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文件?3、如果预中标方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次投标商务评分中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及相关证明文件,根据国家颁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对于物业公司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并且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才能评定为小微企业。该公司在满足招标文件商务评分并且得满分的条件下,根据查询核实该公司同类项目业绩要求的人数,该公司从业人员应该远远超过300人,另根据该公司2016年财务报表,其总公司2016年度营业额已超过两千万元说明该公司的实力从多方面要远远超出小微企业范畴。所以对于其提供的小微型企业证明的真实性表示怀疑,应对该公司所提交的所有投标文件的虚假情况进行查实。投诉人意见:1、预中标方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是小微企业,其提供了虚假证明。2、预中标方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应享受招标评分细则中价格优惠得分。请求对被投诉人组织的投标过程及中标结果的违规情况进行查实并令其限期改正。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及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
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认为:投诉人此前于2017年3月17日向我公司递交了质疑函,我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于同日向其作了书面答复,并不存在规避其提出的质疑事项。投诉人在质疑期间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证明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小型企业认定事宜上存在虚假情况。我公司认为其投诉内容缺乏具体的事实根据。另,我公司对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进行了查看,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商务局认定的中小企业证明函,且在开标现场也提供了原件。我公司作为代理机构,非行政执法部门,没有能力及权力证明材料是否合法。
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认为:我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提交了由漳州市芗城区商务局出具认定为小型企业的证明材料,且漳州市芗城区商务局出具说明,商业企业部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由商务局负责。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对投诉人捏造事实、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行为进行处罚,并予以驳回投诉。
为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组织专家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论证。
本机关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投诉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上饶市市容卫生管理处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城东片区主次干道及高铁区域)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18#)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公告。被投诉人受上饶市市容卫生管理处委托,对其所需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该采购项目于2017年3月13日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17年3月14日,被投诉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上饶市市容卫生管理处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城东片区主次干道及高铁区域)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18#)公开招标中标公告,中标供应商为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3月17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交了《质疑函》,就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提出质疑。2017年3月17日,被投诉人作出答疑并向投诉人送达了《质疑函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出投诉。
本机关认为:上饶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城东片区主次干道及高铁区域)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7-018#)依法公开招标,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交的投标文件中的漳州市芗城区商务局于2017年3月7日核准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该表中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行业类别为其他),经本机关向漳州市芗城区商务局致函核实,漳州市芗城区商务局回函确认: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确于2017年3月7日被认定为小型企业。投诉处理过程中,投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不属于小型企业。故,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第一项投诉意见不予支持。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第27.1条评审依据已写明“对监狱企业、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该规定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之规定,漳州市凯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为小型企业,其价格可以给予6%的扣除后参与评审。故,本机关对投诉人提出的第2项投诉意见不予支持。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据此,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7年5月4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7年5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