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7-04-28]
关于鄱阳卫生学校周界防范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JGJI-2017-002#)的投诉处理决定
[2017-04-28]
关于鄱阳卫生学校周界防范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JGJI-2017-002#)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鄱阳县胜勤安防有限公司
地址:鄱阳县鄱阳镇城东安置房128号店铺
法定代表人:舒锦伦 投诉委托人:韩光 电话:1817032****
被投诉人:江西省建筑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397933****
法人代表:何慧军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对“鄱阳卫生学校周界防范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JGJI-2017-002#)”质疑所作出的答复,于2017年4月25日向鄱阳县政府采购办提出投诉。我局于4月25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招标文件第11页“技术参数及要求”中,“监控系统”要求:“1、视频监控—前端产品(星光球):支持最低照度可达彩色0.0003Lux,黑白0.0001Lux,得10分(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公安部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2、视频监控—中心产品(CVR):可根据数据对象的重要性、访问频率等属性对数据进行自动分层存储,得10分(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公安部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行自动分层存储,得10分(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公安部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厂家公章)……”等多条参数及要求,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直接影响到标书的评分。
依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采购文件如需提供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提供,并在评审过程中对所有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进行查验”等表述,我办认为,“公安部检测报告”不是佐证的唯一或必须,其他相关部门的检测报告也可进行佐证。因此,责成招标文件中“以公安部检测报告为准”修改为“以权威部门检测报告佐证”。
二、投诉人称:招标文件第11页“商务与服务(20分)”中要求:“投标人所投视频监控前端设备、存储设备、服务器、电子围栏系统等主要设备的生产厂家连续5年荣获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证书的(需提供连续5年的证书)得4分;”把连续5年作为硬性条件,限制、排斥了那些得到过此证书的厂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对此投诉,我局予以支持。责成招标代理公司在招标文件中将“连续5年荣获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证书的得4分”修改为“获得过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证书的得4分”。
综上所述,按照《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令)第十八条第一款要求,对于鄱阳卫生学校周界防范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JGJI-2017-002#),被投诉人应将招标文件进一步修改完善,规范后重新挂网,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鄱阳县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鄱阳县财政局
2017/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