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7-04-07]
万财购字〔2017〕2号
万年县财政局关于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
公司代理万年县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二期
工程G、H、I标段排水管[招标编号:
JXZCZFCG-WN2017-006]
项目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同林
联系人:沈国民
电话:0573-8887056713857350480
地址:浙江省桐乡市濮院镇恒业路379号
邮箱:4649921330@qq.com
被投诉人: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电话:0793-5512210
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商会大厦B座402室
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代理万年县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二期工程G、H、I标段排水管[招标编号:JXZCZFCG-WN2017-006]项目中标结果质疑的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03月24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重新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我公司在2016年4月14日松滋市三峡后续项目大口水厂、白龙埂水厂8至12标段招标投标活动中确实因资料的不完善,而遭到相关部门的处罚与警戒,我公司在此后也得到了深刻的认识和反思,此次行为被当地定义为“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不良行为”,而非投标文件资格中所提到的“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二者的意思完全不同。以此,取消我公司的中标资格,使我公司权益受到严重侵
害。
被投诉人称:
质疑人江苏华塑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称中标人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不具备参与本项目投标的必须的资格条件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事实。中标人参与2016年4月14日松滋市三峡后续项目大口水厂、白龙埂水厂8至12标段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和生产能力证明材料,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2条的规定,被列为不良行为记录。江西筑城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就质疑内容作出答复,称已核实该企业确实不符合招标文件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第6节资格证明文件第6-9符合性审查的规定:不能满足以下情况的,其投标将作无效投标处理。其中第10条资格证明文件应齐全第4点之规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故取消其中标资格。
一、经调查:
1、荆州市水利局于2016年10月18日下达了《关于给予河南润枫塑胶科技有限公司等十二家管材企业不良行为记录的通报》,十二家管材企业名单中含有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
2、被投诉人接到质疑后组织原评委专家对质疑内容进行论证,确定投诉人在2016年4月14日松滋市三峡后续项目大口水厂、白龙埂水厂8至12标段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提供虚假检测报告和生产能力证明材料,被荆州市水利局列入不良记录名单,情况属实。
综上所述,投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按照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第五十六条第四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的规定。浙江申康管业有限公司投标无效,取消中标资格。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本局认定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万年县人民政府或上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万年县财政局
2017年4月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