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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3]
饶财购〔2017〕9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西市、北门片区主次干道)(招标编号:1493-176102302004)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万帮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0号-6
法定代表人:冉政
委托代理人:张上海,联系方式:1375533****。
被投诉人: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890号萍钢大厦902室
联系人:高煜,联系方式:0791-83811022
投诉人重庆万帮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被投诉人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就其关于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西市、北门片区主次干道)(招标编号:1493-176102302004)提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我公司已报名参加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西市、北门片区主次干道)(招标编号:1493-176102302004)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对招标文件里的部分内容我方存有疑问,并于2017年3月1日向代理公司及采购人递交了质疑函,于3月7日收到了代理公司的回复函,我公司对代理公司的回复不满意,现我公司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请求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修改招标文件,删除不合理的条款。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投标人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通过SA8000社会责任体系认证的,每提供一项得1分。以上认证的认证范围需包括:城市道路保洁或城市垃圾清扫收集服务,否则不得分。评审依据:须提供相关证书原件扫描件(原件查验)。”此条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上一系列体系认证证书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按照政府采购法,不能作为加分项,建议代理机构删除此条评分项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以下三点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一是“投标人在履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期间,所在地成功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得3分;所在地成功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得2分;所在地成功创建市级卫生城市的得1分。最高3分,不重复计分;评审依据:提供该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二是“投标人具有“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或县(市)区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守信用、重信用”证书的得1分,具有“A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或市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2分,具有“AA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或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证书的得3分,不重复记分。评审依据: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查验,未提供原件不得分。”
三是“投标人具有市级(或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协会颁布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保洁、收集、运输企业资质证书》(或《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的,甲级(一级、A级)得4分,乙级(二级、B级)得2分,丙级(三级、C级)得1分;评审依据: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原件查验,未提供原件不得分。”
被投诉人称:关于投诉事项一,投诉人所述系列认证证书均不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
关于投诉事项二,“投标人在履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期间,所在地成功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得3分;所在地成功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得2分;所在地成功创建市级卫生城市的得1分。最高3分,不重复计分;评审依据:提供该城市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此项是为了体现投标人的服务能力和质量,评审依据也只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重合同、守信用”证书不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协会颁发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保洁、收集、运输企业资质证书》(或《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资信等级证书》)”不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款规定。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江西诚信伟业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为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组织专家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论证。
本机关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投诉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上饶市市容卫生管理处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西市、北门片区主次干道)(招标编号:1493-176102302004)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公告。被投诉人受上饶市市容卫生管理处委托,对其所需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公告载明报名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23:59前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网下载招标文件。2017年3月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交了《质疑函》,就招标文件提出质疑。2017年3月6日,被投诉人作出答疑,于2017年3月7日向投诉人送达了《质疑函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17年3月8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该采购项目于2017年3月10日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本机关认为:上饶市市容卫生管理处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西市、北门片区主次干道)(招标编号:1493-176102302004)的招标文件中,第三章将以下内容作为评分项: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投标人在履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期间,所在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卫生城市。3、重合同守信用证书或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守合同、重信用”证书。4、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协会颁发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保洁、收集、运输企业资质证书》(或《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资信等级证书》)。上述内容均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故,本机关对投诉人的第一与第二项投诉内容均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7年3月31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7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