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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03]
饶财购〔2017〕6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东市、水南片区主次干道)(采购编号:SRJYZFCG-2017-005#)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重庆万帮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村70号-6
法定代表人:冉政
委托代理人:张上海,联系方式:1375533****。
被投诉人: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上饶市广信大道天宇星城2幢503室
联系人:侯煜 联系方式:0793-8160001
投诉人重庆万帮清洗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被投诉人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就其关于上饶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处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东市、水南片区主次干道)(采购编号:SRJYZFCG-2017-005#)提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3月13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我公司已报名参加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组织的上饶市市容卫生管理处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东市、水南片区主次干道)(采购编号:SRJYZFCG-2017-005#)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的采购活动,对招标文件里的部分内容我方存有疑问,并于2017年3月1日向代理公司及采购人递交了质疑函,于3月6日收到了代理公司的回复函,我公司对代理公司的回复不满意,现我公司依法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并请求监管部门对代理机构的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修改招标文件,删除不合理的条款。
投诉事项一: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评分方法部分、商务评分,“投标人具有市级(或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协会颁布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保洁、收集、运输企业资质证书》(或《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的,甲级(一级、A级)得4分,乙级(二级、B级)得2分,丙级(三级、C级)得1分;评分依据:投标人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以原件扫描形式制作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开标现场原件备查,未提供不得分。”此条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按照政府采购法,不能作为加分项,建议代理机构删除此条评分项。
投诉事项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评分方法部分、商务评分,“投标人获得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社会责任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提供一项得分1分,此项最多得4分;评分依据:投标人需提供以上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以原件扫描形式制作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开标现场原件备查,未提供不得分。”此条评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以上一系列体系认证证书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按照政府采购法,不能作为加分项,建议代理机构删除此条评分项。
投诉事项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评分方法部分、商务评分,“投标人获得“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或县(市)区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守信用、重信用企业”的得1分,获得“A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或市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得2分,获得“AAAAA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证书或省级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的得3分。最高3分,不重复计分。”此条评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按照政府采购法,不能作为加分项,建议代理机构删除此条评分项。
投诉事项四: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及前附表、评分方法部分、商务评分,“投标人在履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期间,所在地成功创建国家级卫生城市的得3分;所在地成功创建省级卫生城市的得2分;所在地成功创建市级卫生城市的得1分。最高3分,不重复计分;评分依据:投标人需提供该城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并以原件扫描形式制作在电子投标文件中,开标现场原件备查,未提供不得分。”此条评分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省级或市级卫生城市证明材料,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按照政府采购法,不能作为加分项,建议代理机构删除此条评分项。
被投诉人称:一、我公司认为投诉人提出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不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二、我公司认为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社会责任体系认证证书不属于特定行业的奖励,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三、我公司认为投诉人提出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不属于特定行业的奖项,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四、我公司认为要求投标人提供服务项目所在地成功创建卫生城市的相关证明材料可以体现投标人在所服务项目中的服务能力和质量,不属于特定行业的奖励,故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相关规定。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上饶市建源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为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17年3月28日依法组织专家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进行论证。
本机关查明:2017年2月17日,被投诉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上饶市市容卫生管理处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东市、水南片区主次干道)(采购编号:SRJYZFCG-2017-005#)电子化公开招标项目公告。被投诉人受上饶市市容卫生管理处委托,对其所需服务进行公开招标采购。公告载明报名时间为2017年2月23日23:59前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网下载招标文件。2017年3月1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交了《质疑函》,就招标文件提出质疑。2017年3月2日,被投诉人作出答疑,并于2017年3月6日向投诉人送达了《质疑函答复》。投诉人对质疑答复不满,于2017年3月7日向本机关提出投诉。该采购项目于2017年3月9日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
本机关认为:上饶市市容卫生管理处2017年4月-2021年3月上饶市中心城区环境卫生作业市场化服务采购项目(东市、水南片区主次干道)(采购编号:SRJYZFCG-2017-005#)的招标文件中,第二章将以下内容作为评分项:1、市级(或以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协会颁发的《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保洁、收集、运输企业资质证书》或《环境卫生作业企业资信等级证书》。2、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ISO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社会责任体系认证证书。3、重合同守信用证书或“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证书。4、投标人在履行城市道路清扫保洁期间,所在地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卫生城市。上述内容均不属于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故,本机关对投诉人的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项投诉内容均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7年3月31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7年3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