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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3]
饶财购〔2017〕4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上饶市环保局辐射环境监测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DHZFCG2016-12-007)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上海怡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田州路99号启明星辰研发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郭俊鹏
委托代理人:刘宇琴,系该公司员工,职务:技术支持,住址:江苏省扬州市开发区大学南路88号,联系方式:1812103****。
被投诉人: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上饶市叶挺大道101号大红鹰置业隔壁
法定代表人:田国红
投诉人上海怡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认为被投诉人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就其关于上饶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DHZFCG2016-12-007)提出的质疑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向本机关投诉,本机关于2017年3月9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1、我公司参加报名了被投诉人于2016年12月28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的上饶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DHZFCG2016-12-007),我公司认为该项目的招标文件损害了我公司利益,我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投诉人递交了第一次质疑函,被投诉人于2017年1月15日做出了回复。关于投诉人的回复,我方还有疑问,于是在2017年1月16日向被投诉人提出第二次质疑函,至今未收到被投诉人的回复。被投诉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2、被投诉人于2017年1月17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了上饶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测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DHZFCG2016-12-007)的中标结果公告,我公司对于中标结果存在疑问,于2017年1月18日向被投诉人提交了第三次质疑函,但至今未收到被投诉人的回复。被投诉人现在以“已过质疑期”为理由拒绝回复我公司的质疑函。但我方查询了第三次质疑函快递的物流信息,显示第三次质疑函在2017年1月21日上午已经被签收,而中标结果发布公告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显然,被投诉人在公示期内已经收到质疑函,但却没有在限期内做出回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严重损害了我公司的权益,恳请贵单位严肃调查处理。
被投诉人称:1、对于投诉人第二次质疑函:我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已经收到,本项目于2017年1月16日上午9:30时开标,上海怡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质疑不在质疑期内,属无效质疑。所以我公司未对无效质疑进行回复。2、对于投诉人第三次质疑函:上海怡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对“上饶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测设备采购项目( 招标编号:DHZFCG2016-12-007)”中标公告的2017年1月18日《质疑函》我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在上海怡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诉书中收到,其他时间未收到上海怡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三次质疑函;上海怡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招标文件中对所有技术参数都可以相应,足以证明本次招标参数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和上海怡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且手机APP是一个当前广泛使用的技术,也是技术发展的趋势,公众的接受度很高;现场校准器为用户了解所使用设备精确度,提高检测数据准确性,是检测设备广泛使用技术。此两种技术非哪个供应商独有,委托方希望应用手机APP技术提高检测效率,电磁监测的标准化管理,及利用现场校准器了解设备精确度,以保证检测数据准确性。并且质疑方所提供资料中没有现场校准器说明,质疑方所提到的相关质疑纯属主观臆测;且在相同采购项目的新余市辐射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编号:EYCX2016-G017)中已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响应手机APP技术,不能证明手机APP为特定公司独有;质疑方提出的质疑不在质疑期内,属无效质疑;质疑方此次所提质疑并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纯属凭空臆测,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要有一定的事实依据,减少质疑、投诉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从而避免凭空臆测、捕风捉影甚至无中生有、捏造事实恶意进行质疑、投诉现象,如依上海怡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所说,那么为什么上海怡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报价比中标价还高25934元;该项目有三家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供应商参加投标,且经过专家评分,不存在唯一性和倾向性,也没有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存在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我公司认为并未损害上海怡星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和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本机关查明:2016年12月28日,被投诉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上饶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测设备采购项目公告。被投诉人受上饶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对其所需货物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公告载明报名时间为2017年1月4日23:59前在江西省公共资源网下载招标文件。2017年1月9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提交了《质疑函》,就招标文件中的一些参数提出质疑。2017年1月13日,被投诉人作出答疑并向投诉人寄送了《答疑函》。2017年1月16日,投诉人再次向被投诉人提交了《质疑函》,就被投诉人的《答疑函》提出疑问。被投诉人未予以回复。该采购项目于2017年1月17日 在上饶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2017年1月17日,被投诉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关于上饶市环境保护局辐射环境监测设备采购项目的中标公告》。2017年1月21日,投诉人第三次向被投诉人提交了《质疑函》,其就招标文件中的技术参数、投标价格等提出质疑。被投诉人未予以回复。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于2017年1月16日,向被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中的内容,实际上是投诉人就被投诉人的答疑提出的疑问,被投诉人作出的《答疑函》不是可质疑的采购文件。故,本机关对投诉事项一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一)对可以质疑的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该采购项目下载招标文件的时间为2017年1月4日23:59前,投诉人于2017年1月21日提交的《质疑函》中对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参数的质疑,已超过可以提出质疑的期限。投诉人在该《质疑函》中对投标价格提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故,本机关对投诉事项二不予支持。据此,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7年3月21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7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