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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1]
定财购〔2017〕11号
法定代表人:周春香 电话:0792-7053281
地址:江西省永修县新城工业园1号
被投诉人:赣州市九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彬 电话:0797-8160099
地址:赣州市赞贤路黄金时代小区9-115号三楼
投诉人认为定南县第四中学图书室密集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JD2017-DN-G002)和定南县级综合档案馆库房用密集架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ZJD2017-DN-G004)(上述两个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7年2月2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已依法正式受理。
投诉人在该项目的投诉书中称:
1、检测报告做评分
事实依据:采购文件“技术分”中“档案密集架项目14分;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CNAS认可的检测报告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未提供或者提供无效者得0分;”,密集架属于成熟市场产品,对其密集架产品做全面检测时就密集架的其外观、表面涂层硬度、相邻导轨平等度偏差、对接处高低差、间隙、载重性等做了分项检测;否则密集架的总体检测报告也不存在;此次招标要求提供特殊要求的检测报告,不排除有潜在投标人提前做好检测报告参与投标;法律依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购[2016]25号“第四十五条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对技术参数进行佐证的,应充分考虑供应商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的制作、运输成本以及评审场地限制等因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2、采购文件“技术分”中要求“投标人所投密集架具有焊接机器人设备得3分”;为高配置;
事实依据:机器人电焊还属于不成熟技术,同行业企业中极少数个别企业刚引进此技术,此举为高配置;在国内此行业中所生产的并非高科技产品,此举纯属缩小投标企业竞争范围等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项目采购文件评分标准设置具有很明显的指向性和定向性;
事实依据:如“技术分”中要求“投标人技术研究能力1分、投标人技术成果1分”同行业企业中只有个别企业有此证书称号,且这些证书不是国家法律法规强制规定要求的证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如下:
1、关于投诉事项1:该项目招标文件将CNAS认可的检测报告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购〔2016〕25号)第四十五条“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之规定,我局认定投诉有效。
2、关于投诉事项2:该项目招标文件将焊接机器人设备作为评分因素,焊接机器人设备属于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属于资格条件,违反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赣财购〔2016〕25号)第三十九条“不得将资格条件列为评分因素”之规定,我局认定投诉有效。
3、关于投诉事项3:该项目招标文件将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系统批准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证明文件和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技术进步奖证明文件作为评分因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之规定,我局认定投诉有效。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八条“(一)采购活动尚未完成的,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予废标之规定,我局作出该项目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处理决定。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财政局或者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17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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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江西金虎保险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市九鼎招标
代理有限公司、定南县春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定南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3月2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