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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0]
定财购〔2017〕5号
法定代表人:李旭升 电话:0797-88859201
地址:广东省汕头市长平路191号A栋601
被投诉人:赣州市荣鑫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宪林 电话:0797-6415568
地址:江西省于都县工会大厦十楼
投诉人认为定南县易地扶贫安置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项目编号:GZRX2017-DN-G001,以下简称该项目)的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已依法正式受理。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称:
1、怀疑专家评分时有错评分和误评分
事实依据:1.招标文件中:设计单位资质要求:须同时具备的设计资质:建筑工程甲级、城乡规划或城市规划乙级、市政公用行业或市政道路工程乙级、风景园林工程乙级(原件核查)。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壹级注册建筑师职业资格、高级工程师职称或壹级注册结构师职业资格、高级工程师职称(注册执业单位必须为投标单位),须提供开标前近三个月的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并直接参与设计全过程(提交社保单原件)。我方项目负责人没提供高级工程职称师职称证,在建筑工程甲级资质证体现法人代表和高级工程师,是否评分时专家进行了扣分。2.招标文件中:其它要求:1.中标公示结束后十天内提交完整的设计方案(符合定南县相关审批要求的约50份,并提供通过审批后的方案20套)。2.设计方案确定后十天内提供土方计算图和土方工程量纸质资料12套,电子版2套(含施工便道,不含对外交通道路土方)。3.提供地质勘察资料后十五天内提交通过图审后的对外交通道路全套施工图12套,电子版2套(含土方工程、边坡防护工程、管线工程等)。4.提供相应标段的地质勘察资料后二十天内提交通过第三方图审机构图审的全套设计文件12套,电子版2套。没有具体的设计完成时间天数。在评分标准内有“设计进度目标控制(3分)”,我方在“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中已经体现无偏离,响应招标文件,专家怎样进行评分,有没误评。
2、怀疑赣州评标专家有违规、违法行为,与中标人有串通行为。
事实依据:赣州评标专家在赣州集中后,来定南的2个多小时的路上,没有监督、没上交手机。江西分公司负责人(连远雄)看见赣州市来的评标专家在评标大楼首层入门内用手机打电话、发信息,跟外面人员联系,以首层大厅监控视频为证。时间约为2017年1月25日14点31分-35分。
法律依据:招投标法规定:评标专家集中后,手机等联系工具需上交,并由相关人员统一管理,不能再与外界联系。
3、怀疑评标过程有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和语言,误导其他专家,影响评标结果。
事实依据:以评标室内视频、语音及评分结果为证。
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如下:
1、经我局和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核查,投诉人所称“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分即为商务分的“设计人员配套”分,“其他要求”分即为“设计进度目标控制”分,投诉人的以上两项分值,专家均按该项目招标文件载明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投诉人怀疑专家评分时有错评分和误评分,缺乏事实依据,我局认定投诉无效。
2、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市、县两级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共7人组成,市、县两级的专家是在开标当天的上午10﹕02,通过随机抽取方式抽取,市、县两级的专家在评标室集中后,将通信工具交由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符合《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文 “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之规定,且该项目采用电子化公开招标,随机抽取的赣州评标专家在评标前不知道该项目的报名情况、投标情况及各投标人联系方式,调查笔录证明赣州评标专家均不认识、未联系中标人,投诉人怀疑赣州评标专家有违规、违法行为,与中标人有串通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我局认定投诉无效。
3、我局调取了该项目的评标现场监控,通过认真观察,未发现评标过程有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和语言,且该项目设计方案采购用暗标,编号由投标人现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不知道编号对应的投标人是谁?投诉人怀疑评标过程有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和语言,误导其他专家,影响评标结果,缺乏事实依据,我局认定投诉无效。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我局认定南县易地扶贫安置项目方案及施工图设计(项目编号:GZRX2017-DN-G001)的投诉无效,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向赣州市财政局或者定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定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17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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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广州博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赣州市荣鑫招标
代理有限公司、定南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定南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7年3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