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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10]
永丰县财政局关于永丰县公安局警用无人机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TC2016170086-2)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南昌市西湖区团结路滨江一号环球中心2818
电话:0791-86620092 传真:0791-86620220
法人代表:罗根华 电邮:jx-mingwei@163.com
被投诉人1:江西省机电设备招标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地址:吉安市吉州区吉安南大道6号建设大厦(市建设局)二楼
电话:0796-8104080 传真:0796-8104080
联系人:卢先生 电子函件:jxzbja@126.com
被投诉人2:本项目谈判小组成员:汪学峰、应建中、朱浩平
投诉人对永丰县公安局警用无人机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不满意,2017年1月4日向我局进行投诉。我局于1月5日按程序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代理机构对于质疑的处理程序严重违法
2、代理机构工作程序涉嫌严重违法
3、代理机构擅自组织复评涉嫌严重违法
4、谈判小组工作严重违规
投诉请求:
1、本次复评,代理机构有否书面报告县采购办?县采购办有没有书面同意项目复评?如果同意,依据是什么?
2、调阅复评的录音录像资料进行核查,了解现场情况,有没有代理机构或采购人对谈判小组进行了诱导;谈判小组有否统一意见?有没有复评报告?
3、依法中止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
4、对谈判小组进行问询,了解其是否依法依规评审,突然改变评审结果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调查情况:
1、投诉人投诉的关于代理机构对于质疑的处理程序严重违法事项。经我局调查,被投诉人1受永丰县公安局委托, 2016年11月12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吉安政府采购网、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谈判公告。2016年11月18日15:00在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谈判大会,共有三家单位参加谈判,分别是江西鸿升庆达科技有限公司,重庆盾之王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经谈判小组评定,三家单位的授权为同一制造商出具的,本项目废标,重新组织采购。2016年11月29日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吉安政府采购网、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第二次谈判公告。12月6日15:00在永丰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举行第二次谈判大会,共有四家单位参加谈判,分别是江西鸿升庆达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华安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江西普利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谈判小组评议,各供应商进行了最终报价,最终,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评审结束后,被投诉人1将各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副本提交给采购人。在结果公示期间,江西鸿升庆达科技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质疑,称江西名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针对质疑人(江西鸿升庆达科技有限公司)2016年12月7日提出的质疑, 12月11日被投诉人1以电话形式邀请质疑人和被质疑人第二天来到评议现场,12月12日和采购人一起组织被投诉人2协助处理质疑事项。被投诉人1根据专家出具的意见作出了书面质疑答复给质疑人(江西鸿升庆达科技有限公司)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吉安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了中标结果更正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被投诉人1在法定期限内只以书面答复形式通知了质疑人(江西鸿升庆达科技有限公司)并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和吉安政府采购网上公示了中标结果更正公告,并未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供应商即投诉人,此举欠妥。
2、投诉人投诉的关于代理机构工作程序涉嫌严重违法事项。经调查,评审结束后,被投诉人1将评审报告和各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副本一并提交给采购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二)之规定“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采购人作为采购活动的主体,有权了解和参与整个采购活动,采购代理机构作为采购人的委托人,评审结束后将评审报告和各供应商的谈判响应文件副本提交给采购人,此举并无不妥。
3、投诉人投诉的关于代理机构擅自组织复评涉嫌严重违法事项。经调查,在结果公示期间,江西鸿升庆达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被投诉人1提出书面质疑,称投诉人所投产品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提供了在投诉人官网下载的产品介绍。被投诉人1将投诉人的谈判响应文件与质疑人提供的证据材料相核对,发现投诉人谈判响应文件中所附检测报告检测结果确实不能响应谈判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于是和采购人沟通,组织被投诉人2(原谈判小组成员)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电话邀请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一起来到现场,被投诉人2出具专家意见,认为投诉人所投无人飞行器的最大飞行时间、抗风等级等参数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决定取消其成交资格,顺延至下一个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成交候选人成。12月12日下午5:40被投诉人通过电子邮件将质疑函和专家出具的意见报县采购办备案。被投诉人1的上述行为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四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的询问和质疑”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第四条妥善处理评审中的特殊情形“...... 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或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备案。”
4、投诉人投诉的关于谈判小组工作严重违规事项。我局认真查阅相关评审资料,调查询问参与该项目活动相关当事人,发现在开标当天的评审过程中被投诉人2没有认真对投标人响应文件中的检测报告进行审查(依据该项目政府采购竞争性谈判文件【第二次】第六章二、技术要求2、技术参数与要求1、无人飞行器(15)供应商须承诺:若成交,在成交公示期内需向业主提供符合以下检测依据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只是在被投诉人1收到江西鸿升庆达科技有限公司书面质疑函后,应采购人和被投诉人1的协助处理要求,于2016年12月12日针对质疑函中的问题进行处理。被投诉人2称在评审和协助处理质疑事项过程中没有受到人为引导和干扰,严格依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依法进行独立评审。
处理决定:
1、责成被投诉人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对质疑函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2、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二)之规定,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依法驳回其投诉请求。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此复。
永丰县财政局
2017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