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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8]
高财购[2017] 02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江西弘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高安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HHGA-2016-018)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江西华正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建平
投诉联系人:李文静
传真:0791-87602068 手机:1897092****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潭路88号(综合楼)215室
被投诉人:江西弘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建芳 手机:1507055****
项目联系人:张小玲
电话:0795-5285915 手机:1877955****
地址: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国贸大厦(高安业务联系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448号)
投诉人江西华正科技有限公司因对江西弘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高安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HHGA-2016-018)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7年1月11日下午向我局提起投诉,并于1月18日再对其投诉补充了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我局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投诉事项: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原件备查)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一、投诉人称(摘录):1、该项目是政府采购项目,但该项目供应商资格要求:投标人须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原件备查)违反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2、该资质排除了此类项目行业内大多数专业公司参与公平竞争。违反了《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3、该资质非国家及政府采购强制要求的资质证书上。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二、被投诉人称(摘录):
1、“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企业资质标准》(2015),投诉人认为该资质是非国家强制性标准,这是认识上的错误;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3、高安市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智能化设备采购项目不是单纯的设备交付,其中很多设备是需要布线施工、安装调试的,结合本次招标所涉及的设备及安装内容,将“投标人须具有电子与智能化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原件备查)”作为本次招标项目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之一,是基于保障招标货物的品质及实际需要而提出的,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行为。
三、根据投诉方与被投诉方书面说明及相关材料,经调查:
1、项目资格要求中所提须具备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中准予的一项行政审批事项,是住建部制定印发的《建筑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中的“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该资质有一级和二级两个标准,分别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承担对接的业务范围有电子系统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等。
2、该项目是包括IP广播系统设备、安防设备、录播系统设备、电教设备、无线网络设备等的设备采购及安装的一个项目,属建筑智能化工程所列相关工程,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承接业务范畴内。
3、该项目在资格条件中设置“投标人须具有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工程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原件备查)”,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有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所列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
综上,依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财政部门经审查,对投诉事项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决定:第(二)项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之规定,作出处理决定为:投诉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宜春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