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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24]
定财购〔2016〕2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世袭 电话:0797-8110054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五洲大道1号白云大市场3、4、5、6号店面
被投诉人:赣州市九鼎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彬 电话:0797-8160099
地址:赣州市赞贤路黄金时代小区9-115号三楼
投诉人认为定南县第四中学厨房设备项目(编号GZJD2016-DN-G004-2)的中标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已依法正式受理。
投诉人在投诉书中称:
1、招标代理机构没有正面答复我公司在质疑书中的质疑事项3,如我公司提出的预中标单位提供的线圈盘及锅在底部多了一个风扇部件以及蒸饭车宽度存在争议和蒸饭车台脚通等问题均为作出正面回复,不知为何?
事实依据:见附件2质疑答复。
2、投诉中标单位的保证金编号与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不符,预中标单位虚假响应招标文件。
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中标供应商的保证金项目编号:GZJD2016-DN-G004、而项目编号 GZJD2016-DN-G004-2 按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我司有理由认定。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
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如下:
1、我局组织投诉人、被投诉人、中标候选人、评标专家、采购人当面进行质证。经质证,线圈盘及锅参数、蒸饭柜规格和台脚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风扇在线圈盘底部可以加速线圈散热。投诉人投诉中标候选人样品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缺乏事实依据,我局认定投诉无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之规定,投诉中标单位的保证金编号与招标文件项目编号不符,该事项未经质疑,且项目编号GZJD2016-DN-G004与GZJD2016-DN-G004-2同属定南县第四中学厨房设备项目,投诉人投诉中标候选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缺乏事实依据,我局认定投诉无效。
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第十七条“(二)投诉缺乏事实依据的,驳回投诉”之规定,我局认定南县第四中学厨房设备项目(编号GZJD2016-DN-G004-2)的投诉无效,驳回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定南县财政局
2016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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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赣州亿斯特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赣州市九鼎招标
代理有限公司、定南县春晖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定南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11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