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投诉处理
[2016-11-17]
饶财购﹝2016﹞17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上饶市公共自行车系统(一期)PPP项目
(项目编号:DHZFCG2016-10-S02)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江西欣盛泰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张家山工业园)1号路
法定代表人:廖国栋 联系电话:0795-7857666
被投诉人:上饶市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辆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部
地 址:茶圣路紫阳公园南门旁上饶市城管占道指挥中心
法定代表人:毛智东
被投诉人: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饶市叶挺大道101号大红鹰置业隔壁
法定代表人:田国红
江西欣盛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以下称被投诉人)上饶市公共自行车系统(一期)PPP项目(项目编号:DHZFCG2016-10-S02)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16年11月3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内容:
1.后台服务器参数部分
有明显的控标痕迹,该服务器已被其他厂家报备,其他潜在供应商无法提供授权及其他资质材料,在评分上,有三条需提供材料的参数无法拿到,扣6分。质疑回复中提到不需要授权,但是技术参数中仍要求了服务器原厂针对本项目的售后服务承诺函等其他资料。对于潜在供应商将会造成极大影响,本项技术参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因此设置不合理、不合规,建议删掉。
建议:提供基本参数,无需授权售后及相关资质证明文件。
2.评分中关于技术实力部分
评分中,技术实力(2分):投标人具有公共自行车相关产品的国家发明专利,有一项得1分,最高2分。(原件备查)
在公共自行车行业内,发明专利为常州某家供应商独有,质疑回复中提到的有两家公司也拥有发明专利,但该两家企业并未参加本次投标,故此评分项完全偏向于该常州供应商,影响了其他潜在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的权益。
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公共自行车相关产品的新型实用专利或发明专利,有一项得1分,最高2分。(原件备查)
3.评分中关于企业业绩部分
原评分项是专为常州某供应商定制,其他企业中无能达到该项要求。违反了招投标法,影响了本项目的公平公正性。
建议:从自2011年1月1日至今,投标人承接公共自行车项目建设并运营管理的成功业绩,单份合同规模不少于20个站点400辆公共自行车以上的,每一个合同业绩得0.5分,单份合同规模不少于50个站点1000辆车以上的,每个合同业绩得1分。共计10分。注:本项满分10分,单项合同不重复计分。合同内容不含运营管理的不得分。以合同原件为评分标准,同时提供业主单位联系电话机联系人核查,缺项不得分。
4.评分中关于核心投标产品检测及认证高新技术产品认证部分
根据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获得省级(或以上)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认证的,得2分;(以原件为准)
高新技术产品认证种类有很多种,并不是只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高新技术产品认证才有证明性。行业协会颁发高新技术产品将更贴近生产企业,更了解行业内实际情况。
建议:根据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的政策,公共自行车管理系统获得省级的高新技术产品认证的,得1分;获得国家级的高新技术产品认证的,得2分(以原件为准)
被投诉人上饶市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辆项目建设工程项目部称:
公共自行车项目部作为该项目的业主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我方委托第三方机构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代理上饶市中心城区公共自行车项目的招标。业主方不干涉代理公司在招标过程中的相关事宜。
被投诉人大华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称:
1、后台服务器参数部分。服务器不需要授权。服务器是公共自行车系统核心部件,信息安全是系统关键技术要求,《信息安全技术操作系统安全技术要求》是国家标准(GBT 20272-2006)并非针对特定供应商。关于这条我们已经澄清文件中做了修改。
2、技术实力部分。具有公共自行车相关产品发明专利的厂商有很多,并无证据表明只有常州某公司一家满足。贵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采购人要求有相关专利希望中标企业拥有强大的研发能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为本项目提供更好的服务保障。
3、企业业绩部分。根据目前国内各地市中同等规模的公共自行车项目很多可以满足本项评分,比如南通市、芜湖市、株洲市等等。业绩评分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核心投标产品检测及认证锁止器检测报告部分。锁车器需要每天进行大量借还车操作,使用寿命及工作稳定性非常重要,采购人要求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疲劳测试报告是合理需求。关于这条我们已经澄清文件中做了修改。
5、核心投标产品检测及认证高新技术产品认证部分疑问。根据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产品认证均由政府部门认证并颁发,采购人设置评分项目符合规定。
我局受理投诉后,于2016年11月8日依法组织评审专家对该项目招标文件进行了论证。我局认为:
1、关于投诉事项一,被投诉人于2016年10月24日公告了《关于上饶市公共自行车系统(一期)ppp项目招标文件澄清001》,其中第1条:招标文件第四章4.2技术参数中第12点该条的★标志取消,机房软硬件系统中对服务器的要求不做关键技术指标要求,潜在的社会资本方可以提供优于或相当于的技术参数或云端服务器。被投诉人已取消了机房软硬件系统中服务器处理器指定的品牌型号,服务器不需要授权。
2、关于投诉事项二,应取消企业综合实力中自行车相关产品的国家发明专利。
3、关于投诉事项三,全国目前多个县区市开展了公共自行车项目,项目建设及运营成熟度高,行业内具有BOT业绩的潜在投标企业数量完全满足政府采购要求。故,该项投诉予以驳回。
4、关于投诉事项四,应取消核心投标产品检测及认证中高新技术产品认证。
鉴于上述情况,我局认为,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中部分条款需调整。我局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1、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投诉人投诉事项中的第二项、第四项投诉内容,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6年11月16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6年11月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