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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8]
高财购[2016]08号
高安市财政局关于对江西省高安市中医院通风空调工程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HHGA-2016-007)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希安
投诉代理人:吉永忠
电话:0514-87881200 手机:1387912****
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中路326号建工大厦6楼
被投诉人:江西弘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建芳 手机:1507055****
项目联系人:张小玲 手机:1877955****
地址: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国贸大厦(高安业务联系地址:江西省高安市高安大道448号)
投诉人江苏伟业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因对江西弘和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江西省高安市中医院通风空调工程采购项目(招标编号:JXHHGA-2016-007)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2016年8月2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经其对投诉进行补正后于9月13日向我局重新提起投诉,我局于2016年9月14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招标文件偏向性极强,其技术条款规定及技术评分内容完全偏向某单一品牌,排它性极强。投诉人在举证材料中称:本“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的主要条款(“带★号及带※号”的条款)经过组合后,除“开利品牌”完全满足外,其它品牌产品均排除在竞争之外(即:技术基准分均为0分)。此份文件严重违背《政府采购法》有关“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二、被投诉人称针对投诉人提出来的投诉问题,通过网络查询、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等方式,列举了如美的、约克、麦克维尔等产品有关参数性能,提交了一些产品样册,投诉人认为市场上有多家产品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经对双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招标文件进行书面审查,招标文件中技术评分(50分)中,有26分为技术要求基准分,在技术要求基准分中设置了带★号及带※号的条款,评分点设置存在有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岐视待遇因素。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高安市人民政府或宜春市财政局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高安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0一六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