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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1]
余江县财政局文件
余财购〔2016〕1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山东科宇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法敏
联系方式:1345576****
地址: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西工业区
被投诉人:余江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龙水
联系方式:1897017****
地址:余江县龙岗工业园区县政府大楼
2016年9月22日下午接到市财政局转来的就供应商针对余江县经济大厦厨房设备项目提交的投诉反映函的通知后,我局及时于2016年9月23日上午组织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召开了会议,就投诉事项详细调查了解。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人对此项目的招标文件存在异议,认为综合评分法的评分细则设定违反了政府采购公平公正的原则。
1.标书评分技术参数第一条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不锈钢排烟管等消防耐火等级A级检测报告。此次所招货物为食堂厨具,而不是易燃物体,且排风管道也无消防装饰材料,而采购人将与食堂设备不相关的防火等级国家标准(只在建筑工程有规定,适用于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装修材料)作为评分条件显然为某公司量身定做。
2.标书评分技术参数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所投双头大炒炉的热效率≥66.8%得1分,国家1级标准为≥65%。采购人将某公司的产品热效率检测结果作为评分标准而不采用国家标准,具有倾向性和唯一性,为某供应商量身定做。
3.国家标准规定:单一不锈钢板盐雾测试国家标准有规定不可以作为不锈钢产品质量和抗腐蚀的依据,也不能作为不同抗腐蚀性能的对比依据。而采购人将盐雾试验作为评分标准不合常规。
4.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具有省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具有倾向性,招标的产品大部分是厨房设备而不是消毒产品。招标文件要求消毒产品应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即可。
5.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分第二条规定:投标人提供省级UV光解氧化集烟罩及净化器的检验报告得3分。所投产品满足要求即可而不是投标人。
6.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分中规定:投标供应商具有《燃气具安装维修服务证》每提供3个得1分,6个得3分。要求供应商具有燃气服务证可以,但分值设置不合理,具有倾向性。
7.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商务分中规定:供应商的燃气炉具有第三方产品责任险,已投保的第三方责任险累计赔偿得2分;≥500万得3分;≥1000万得4分。鉴于此项目的预算为190多万,同时供应商的燃气炉具有第三方责任险的对投保额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按投保额评分没有法律基础。
8.评分标准中规定:投标人具有500吨拉伸设备的得1.5分。但江西只有一家企业厨具企业符合此规定,有倾向性的嫌疑。
二、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 第20号令)有关规定,本机关正式受理投诉后,针对投诉事项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现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1中采购人要求的规定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据来佐证,该项投诉予以支持,责令采购人取消此项条款。
投诉事项2经查《商用燃气灶具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 30531-2014国家标准,确有相关法规依据,投诉事项属实,建议采购人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投诉事项3经核查投诉人提供的佐证材料,确有相关法规依据,该项投诉予以支持,责令采购人取消此项条款。
投诉事项4、5建议采购人按照有关要求进行修改。
投诉事项6、7采购人所设分值存在不合理性,建议采购人合理设置分值。
投诉事项8未经质疑,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驳回投诉,不予受理。
采购人需对相关内容按照要求进行修改,并按程序及时发布公告,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余江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余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