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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1]
永丰县财政局关于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永丰县教育体育局电脑采购项目
投诉处理决定书
永财购处决【2016】4号
投诉人:永丰县鑫杰科技有限公司
法人:文杰 联系电话:1897066****
地址:永丰县跃进路34号 邮箱:xjkj2526519@163.com
注册号:360825210009274
被投诉人:江西同科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人:张健琳 联系电话:0791-86210319 1357626****
地址:昌东工业园区黎明路488号 邮箱:wsf898898@163.com
统一信用代码:91360000158288454W
投诉人对永丰县政府采购中心代理永丰县教育体育局电脑采购项目(招标编号:永政采招【2016】13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16年9月12日向我局进行投诉。经依法对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投诉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
1、显示器:具有能在低分辨率显示器上呈现高画质网页功能,通过TC06.0健康环保认证,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响应并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原厂商公章;
2、I/0接口: 被投诉人存在虚假响应;
3、被投诉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所投品牌必须通过国家电器能效与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MTBF50万小时及以上,并提供认证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商公章;
4、投诉人认为质疑答复函中“所投品牌环保证书的型号中没有所投型号,不予认可,扣1分”及“所投产品制造商是宏碁电脑(上海)有限公司,提供的OHSAS18001认证为宏碁台湾公司的,不予认可,扣3分”违反了招标文件规定及要求是提供所投品牌的环保证书即可,宏碁(上海)有限公司为宏碁台湾公司100%持有股权全资子公司,完全属于宏碁股份有限公司OHSAS18001认证范围,并要求查验所有投标单位厂商资质文件。
被投诉人称:
我公司所投品牌电脑的显示器、1/0接口以及平均无故障时间的认证:我公司在纸质投标文件中已提交相关证书复印件,上传的电子档投标文件中已按要求提供加盖公章的原件扫描件,并且按招标文件要求递交了各项原件交由评标委员会审查。
经调查:
该采购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第四条:合格的投标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或不仅限于以下内容,其它资格条件见招标第三章),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做出了明确的要求。经依法审查本次招标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能够对招标文件资格条件完全响应的只有一家投标单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的规定,该项目招标采购结果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活动。
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起60日内进行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永丰县财政局
2016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