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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0]
万财购字[2016]7号
万年县财政局关于江西省恒立建工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万年县县城污水管网一期工程钢筋混凝土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LWN-2016-招02号)投诉处理决定
投 诉 人:德兴市纵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松华 电话:1397037****
地 址:江西省德兴市香屯工业园区
被 投诉 人:江西省恒立建工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兵
联 系 人:詹东熊 电话:1380798****
德兴市纵横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江西省恒立建工咨询有限公司代理的(以下称被投诉人)万年县县城污水管网一期工程钢筋混凝土管采购项目(招标编号:HLM-2016-招02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6年9月14日向我局提超投诉,我局于2016年9月14日受理。我局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
在2016年8月17日招标姑来后,中标结果公示期间被投诉入到排序第=名南昌市鹏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质疑,在2016年8月30日被投诉人以“在中标结果公示期间,有关当事人对你单位提出没有顶管生产许可证质疑,经采购单位调查核实,贵公司无法提供写明钢筋混凝土顶管型号的生产许可证明副本”为由取消中标资格通知书。
在2016年9月5日收到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函中还是以“开标时所具备及投标所提供的生产许可证中并无写有相应所采购管材(顶管用钢筋混凝土)的明细副本”取消中标资格。
二、投诉人诉求:
投诉人认为在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并未注明要提供明细副本,
只要求提供生产许可证原件,专家评委是通过招标文件上的内容条款做出评定结果是具有法定依据的。在未通参加相关听证程序的前提下,被投诉人重新确认新的中标人,该程序系违法。要求取消第二排序单位(南昌市鹏洋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中标资格,恢复中标资格。
三、经调查:
根据投诉人提出的投诉申请,我局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
查阅了排序前三名的投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同时审查了招标文件。生产许可证副本是唯一能够证明生产企业具备生产何种规格管材的资格认定。由于招标文件中没有明确需携带生产许可证副本,在招标过程中可能会影响中标结果。
四、处理结果:
鉴于潜在的投标供应商都未能提供生产许可证明细副本,无法认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本次管材招标的资质。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前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今第20号)第19条第一项的规定,该项目招标采购结果作度标处理,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万年县人民政府或上饶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万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万年县财政局
2016年9月2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