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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2]
饶财购﹝2016﹞13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上饶师范学院2016年度中文图纸图书(项目编号:XJDLCG-2016-098#)招标的
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北京天道恒远文化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6号3层03063
法定代表人:马金江
委托代理人:石南京
被 投 诉人: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公园道1号8栋
2单元1802室
法定代表人:黄静
北京天道恒远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代理的上饶师范学院2016年度中文图纸图书项目(项目编号:XJDLCG-2016-098#)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6年8月5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16年8月5日受理。我局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内容:
一、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2页关于要求投标人具备采购人核定40家核心出版社2016年度授权书或合作证明的供货渠道的评分细则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该评分细则为:1、投标人具备采购人核定40家核心出版社2016年度授权书或合作证明(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人民邮电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科学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教育科学出版社、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世界图书出版公司、中国法律图书公司、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中信出版社、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经济管理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南京大学出版社、四川大学出版社、武汉大学出版社、厦门大学出版社、浙江大学出版社、国家图书馆出版社、中华书局、商务印书馆、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上海三联、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人民出版社、人民文学出版社、人民音乐出版社),满足得10分,少一家不得分。
二、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2页关于要求投标人须提供2015-2016年出版社开具的合作授权书的评分细则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评分细则为: “供货渠道:投标人须提供2015-2016年出版社开具的合作授权书,提供200份以上(含200份)得10分,提供150份以上(含150份)得6分,提供100份以上(含100份)得2分,低于100份不得分。”
三、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2页关于要求投标单位需提供招标文件里规定的20本样书的评分细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评分细则为:招标文件第12页评分细则:“供货渠道:投标单位需提供招标文件里规定的20本样书,以供专家现场评比,提供20本样书的得20分,每少一本减2分,减完为止。(样书按招标文件里的顺序摆放,以便检查)”
四、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第12页关于要求投标单位提供场地达一定标准可加分的评分细则不合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评分细则为:根据投标人履行合同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便捷性、可行性和可靠性比较:有可提供现场采购的大型图书集散地、全国大型图书订货会,现场采购场地达到5000㎡得3分,每增加2000㎡加1分,最高分5分,加满为止。(提供现场采购点的证照及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证明,原件备查)”
本局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上饶市信江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投诉书》副本。本局于2016年8月23日依法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意见为: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内容一:不应设置40家这个数量,只要供应商能够提供来自正规渠道的满足采购人需求的正版图书即可,因此该条款设置存在不合理性。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内容二:全国共有500余家出版社,其中适合师范类院校的图书出版社不少于250家,上饶师范学院每年购置近3万种、6万册新书,要求提供一定数量出版社开具的合作授权书是为了保证所供正版图书的多样性、专业性、学术性,畅通供应渠道,与合同履行有直接关系,因此该条款设置不存在不合理的特定条件。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内容三:根据《江西省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第四十五条规定,样品、现场演示、检测报告等不得作为评分因素,因此该条款设置存在不合理性。针对投诉人提出的投诉内容四:采购人是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书单选取所需图书,投标人场地规模与履约能力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该条款设置存在不合理性。
鉴于上述情况,本局认为,投诉人投诉内容的第一项、第三项、每四项的条款设置存在不合理性,第二项投诉内容缺乏事实依据,本局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1、责令被投诉人修改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
2、驳回投诉人的第二项投诉。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6年9月1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6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