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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25]
关于鄱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食堂、超市公共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CJZFCG-2016-030#)的投诉处理决定
[2016-08-25]
关于鄱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食堂、超市公共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CJZFCG-2016-030#)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鄱阳县步青餐饮有限公司
地址:鄱阳县鄱阳镇帅特龙越秀大厦
法定代表人:洪步青
联系电话:1837930****
被投诉人:江西昌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93-6328828
法人代表:胡霞军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6年8月9日对鄱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食堂、超市公共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CJZFCG-2016-030#)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6年8月10日向我办提出投诉。我局于2016年8月11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该项目在竞争性磋商现场不根据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擅自改变计算公式,使本次采购发生了实质性变动,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经查明并处理如下:
鄱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食堂、超市公共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CJZFCG-2016-030#)实施采购过程中,竞争性磋商环节,评审专家未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临时变更评审办法中计算公式,直接产生实质性变动,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对投诉人投诉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被投诉人针对鄱阳县职业技术教育中心食堂、超市公共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CJZFCG-2016-030#)做出的质疑答复错误,该项目评审结果无效,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处理如下:责成被投诉人重新组织采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鄱阳县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鄱阳县财政局
2016-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