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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6]
关于鄱阳县血吸虫病防治站医疗器械项目(项目编号:SRZMZFCG-2016-035#)的投诉处理决定
[2016-08-16]
关于鄱阳县血吸虫病防治站医疗器械项目(项目编号:SRZMZFCG-2016-035#)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浙江和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荷花中路188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吴吞 授权代表:胡秀英
联系电话:1516706****
被投诉人:上饶正茂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93-6279518
法人代表:夏志勇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6年6月20日对鄱阳县血吸虫病防治站医疗器械项目(项目编号:SRZMZFCG-2016-035#)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6年6月25日向我办提出投诉。我局于2016年6月12日予以受理,现已调查终结。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未对质疑内容做出正面回复,且带“*”号2.6探测器宽度≥20mm、2.7球管焦点到探测器的距离≤95cm、4.4球管最小输出电流≤10Ma、4.7小焦点大小≤0.5m㎡四项技术参数存在独有性,4.2球管热容量≤5MHU配置与其招标预算不匹配。
现处理如下:
一、关于2.6探测器宽度≥20mm投诉事项,对投诉人投诉不予支持;
二、关于2.7球管焦点到探测器的距离≤95cm、4.4球管最小输出电流≤10Ma、4.7小焦点大小≤0.5m㎡等三项技术参数投诉予以支持,责令被投诉人将该三项参数删除“*”号标识,修改为一般技术参数;
三、关于4.2球管热容量≤5MHU投诉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被投诉人鄱阳县血吸虫病防治站医疗器械项目(项目编号:SRZMZFCG-2016-035#)做出的质疑答复不完全正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处理如下:责成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鄱阳县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鄱阳县财政局 2016-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