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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饶财购〔2016〕10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江西省众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上饶市委宣传部“红色上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网上数字展馆及微信公众号”项目招标的(项目编号:JXZTZFCG-2016-011#)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 诉 人:南昌永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万达广场B2栋801-802室
法定代表人:付大浩
被 投 诉人:上饶市委宣传部
地 址:上饶市信州区锦绣路2号广信大厦B栋裙楼
法定代表人:丁晓胜
被 投 诉人:江西省众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22号丽都国际
法定代表人: 肖龙亮
南昌永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江西省众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以下称被投诉人)上饶市委宣传部“红色上饶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网上数字展馆及微信公众号”项目招标(JXZTZFCG-2016-011#)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6年6月17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16年6月17日受理。我局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内容:
一、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对待行为,对参与竞标单位存在差别对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一章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二、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此次招标文件及招标书中并未明确要求或说明产品所属权证明关系,现场临时要求其单位提供所属权证明关系,对其单位在现场积极配合专家提供的相关证明,存在无理由不认可,并对其单位执行不公平的废标行为,疑存在对其单位使用恶意排斥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三、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评选中要求一定提供产品相关证明的依据和评判标准不清楚,招标单位一直未能给出合理、科学、正确的评判方式,直接现场判定其单位为废标,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条: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四、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以未通知或者未提前告知投标人采购标准,现场临时提高采购标准而排斥潜在中标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二项: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五、投诉人认为采购人在收到投标人书面质疑后未进行质疑答复,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投标人质疑后虽回复了质疑,但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请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被投诉人的不法行为。
投诉人诉求:
1.请求上饶市政府采购办调取现场视频、参选单位投标书正本、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重新选派专家进行审查,对其单位提出的相关申诉给予核实。
2.请求对所有参选单位的资格及专家所谓的投标实施方案进行调查审核,对于违规和罔顾事实的专家进行相应的处罚。
3.请求对被投诉人在招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正在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招标、限期改正。
4.请求调查参选投标人与被投诉人相应的利益关系,为何被投诉人急于废标和多方阻碍其单位正常投标。
5.请求对被投诉人对其单位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及公开发表致歉声明,如有产生民事法律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投诉人所投诉的内容,我局依法进行了调查,调取了现场视频及参选单位投标书正本、招标文件等相关材料,了解情况如下:评审专家在对各投标人投标资格进行审查时,按照江西省众投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提供的符合性检查表对参加投标的四个供应商(上饶市慧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昌永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进行审查对照,上饶市慧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时代银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江西省盛元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三家投的均是本公司产品,符合性审查通过,而南昌永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所投产品星速科技与公司名称不符,评标现场三个专家经过讨论后,询问南昌永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投标代理人韩申申,要求其出具能证明星速科技为其所属的实质性材料,其并未及时提供,专家组为进一步确认所属关系,当即在电脑上查询了南昌永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站和星速科技网站. 南昌永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站不能打开,同时在星速科技网站上未提到与南昌永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关系。根据以上情况,专家组认定南昌永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满足招标文件,符合性审查不通过。
我局于2016年7月12日重新组织原评审专家对这个项目进行评审,复评结果如下:
1. 经专家组评审发现南昌永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信息采集、网站建设、微信开发的制造商名称为星速科技,而南昌永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没有提供星速科技为其公司的实质性材料,存在转包的嫌疑。
2.在南昌永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4.技术规格响应、偏离表”中信息采集上是明确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但在”6.技术方案”中关于信息采集上明确要求”甲方(采购人)提供”,存在虚假响应。
3、5月30日评标现场专家组当场要求南昌永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星速科技为其所属实质性材料,其并未及时提供。专家组为进一步确认所属关系,查询了南昌永鸿网站和星速科技网站。南昌永鸿网站仍不能打开,同时,在星速科技网站上未提到与南昌永鸿公司的关系。
4、综上所述,专家组复评为南昌永鸿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不符合资格。
5.经专家组复评,其他三家均符合资格条件。
鉴于上述情况,本局认为,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不公平对待行为,有排斥潜在中标人的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关于被投诉人请求对专家进行相应处罚我局将另行处理。本局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请求。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6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6年7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