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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1]
饶财购﹝2016﹞9号
上饶市财政局关于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代理的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监理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6-014#)
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西路1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庆 010-56912058
委托代理人: 陈潇 1587939****
被投诉人1:武汉实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武汉市汉江区汉江经济开发区汉口创业中心智慧大厦412室
联系人: 穆强 1867920****
被投诉人2:江西联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
地 址: 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235号
联系人:白锋 0791-6379962
被投诉人3: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江西省上饶市行政新区
联系人:李彦 0793-8683110
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投诉人)因对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关于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信息化建设项目一期监理项目(项目编号:SRZFCG-2016-014#)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16年6月 22 日向本机关提交投诉书,本机关于2016年6月 28 日受理。经依法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1、武汉实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联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串通围标,有串通录音证据。2、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仅仅敷衍潦草的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进行了当面约谈;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没有要求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提供双方公司账户银行资金往来账户流水明细;没有询问被投诉人2公司是不是有这个财务出纳姓殷的人员。要求1、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提供近期双方公司账户银行资金往来账户流水明细;2、被投诉人提供并确认,是不是被投诉人2公司有个财务出纳姓殷的人员,是不是参加了串标的违法行为。投诉人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手机录音材料一份。
被投诉人武汉实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称:1、与被投诉人江西联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无任何业务往来。2、不认识被投诉人江西联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任何工作人员,也未打录音的那通电话。3、未向被投诉人江西联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打过壹万元作为保证金。
被投诉人江西联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对投诉人的投诉未提交书面说明。
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称: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存在疑点,不能作为依据认定武汉实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联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有串通围标的行为。
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为证明其主张,向本机关提交了以下证据:1、与武汉实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约谈记录;2、武汉实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声明;3、江西联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说明;4、江西联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的承诺函。
本机关受理投诉后,向被投诉人武汉实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联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送达了《投诉书》副本。为查明事实,本机关于2016年7月 8 日下午3点在本机关四楼会议室组织质证,投诉人北京市驰跃翔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陈潇、吴宁,被投诉人武汉实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慕江东、穆强、被投诉人上饶市市本级政府采购中心委托代理李彦出席,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委托代理人林江、朱孝国出席,被投诉人江西联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未出席。
经本机关调查,投诉人拟证明武汉实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联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串通围标,向本机关提交了录音资料,但投诉人拒绝提供录音中通话男声的姓名等信息,未说明录音的取得方式,且无其他有效证据佐证。被投诉人武汉实为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江西联信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均否认录音中通话的两人为其公司职员。
以上事实,有录音材料、约谈记录、声明、说明、承诺函、质证会记录、谈话笔录等证据为证。
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应对其提起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第20号)第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饶市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饶市财政局
2016年7月20日
上饶市财政局人秘科 2016年7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