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县财购【2016】1号
[2016-07-19]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九县财购【2016】1号
投诉人名称: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会展路999号万达中心B2写字楼19层1907室
法定代表人:阴舒龙 联系电话:0791-6363927
委托代理人:刘璇
职务:项目经理 联系电话:1347928****
被投诉人名称:九江微笑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87925****
地址:九江市南湖支路25号
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诉九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意外伤害项目招标一事,经我办审查,现回复如下:
一、关于“随意修改招标文件评分标准”的问题
经审查:《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中规定“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得列为评分因素”(按照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以上法律法规的效力高于省、市、县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另外,你公司所说“目前任意一家保险公司从业人员都大于300人,所以国内保险公司皆不属于中小微企业的范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上述规定, 为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不限制、排斥合格的潜在供应商,采购人将“企业总资产”这一评分项目删除是合法的。
二、关于“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的问题”
1、你公司认为招标文件审核的操作过程存在疑点。
经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十六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承担以下义务:… (四)解答有关方面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咨询或质疑;…”《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除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政府采购库是随机抽取评审专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财政部国库司、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财政部条法司、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财金司编著)中对《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评审专家产生的规定”的释义:“…五、咨询类专家的确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很多活动需要发挥专家的作用。如招标文件可以向专家征询意见;…上述专家或者专业人员,可以不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是产生,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项目自行确定,并承担相应责任。”为了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招标公告挂网前组织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以及审核专家采取从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的方式,没有自行确定。2016年2月1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在县采购办的监督下从市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了两名专家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核(见附件1、2),不存在有违规抽取专家的行为。
此项目招标文件自2006年2月3日挂网公告后,先后有6家保险公司对招标文件进行了质疑,采购人和采购单位分别于2016年3月23日、2016年4月22日、2016年5月6日、2016年5月20日共四次组织专家进行了答疑。《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中规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对评审过程或者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协助处理质疑事项,并依据评审委员会出具的意见进行答复。根据此规定,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针对每一份质疑均组织了原评审专家进行解答并出具意见,并且每一次专家答疑采购单位均有一名副局长和一名工作人员现场监督(见附件3、4、5、6、7),审核招标文件过程未发现有违规操作问题。
2、你公司认为每一次对招标文件修订的结果都倾向某家健康公司。
经审查:此项目在整个招标过程中,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先后对招标文件进行了两次质疑,第一次是2016年4月21日《关于九江县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项目招标文件“意外险占比等”评分项目的质疑函》(见附件8),质疑3个问题:(1)投标人承办意外伤害险占公司业务比重。(2)可否提高偿付能力比例得分。(3)可否增加投标人地九江市或九江县辖内设有分支机构或服务网点得分。此次质疑专家于4月22日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答疑意见:投标人承办意外伤害险占公司业务比重得分,维持原对应条款不变”(见附件9、10);“偿付能力比例”未作任何修改;(见附件 11)“投标人地九江市或九江县辖内设有分支机构和服务网点”增加由原来2分增加至3分(见附件12)。第二次是2016年5月5日《关于九江县新农合意外伤害住院医疗保险项目招标文件“意外险经营能力”及“医疗保险经营能力”评分项目的质疑函》(见附件11),质疑2个问题:(1)投标人承办意外伤害险经营能力。(2)投标人承办医疗保险经营能力。对“投标人承办医疗保险经营能力5分”你公司也于4月26日提出了质疑(见附件12),5月6日专家对此进行了审核并出具了答疑意见:“投标人承办医疗保险经营能力5分删除。”代理机构根据专家答疑意见分别对提出质疑的公司进行了回复(见附件13、14、15、16),在正式招标文件中并无此评分项目(附件18-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两次质疑中提到的“投标人承办意外险经营能力5分”,专家一直未作修改,在正式招标文件中此评分项目继续维持(附件17、18-4)。故招标文件的修改未发现有倾向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九江中心支公司的问题。
综上所述,我办认为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规定,决定驳回投诉。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九江县财政局
2016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