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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关于鄱阳县血吸虫病防治站医疗器械项目(项目编号:SRZMZFCG-2016-35#)的投诉处理决定
[2016-07-12]
关于鄱阳县血吸虫病防治站医疗器械项目(项目编号:SRZMZFCG-2016-35#)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浙江和浦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衢州市柯城区荷花街道荷花中路188号304室
法定代表人:吴吞
授权代表:胡秀炎
联系电话:1516706****
被投诉人:上饶市正茂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93-6279518
法人代表:夏志勇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6年6月20日对鄱阳县血吸虫病防治站医疗器械项目(项目编号:SRZMZFCG-2016-35#)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6年6月25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16年6月26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未对质疑内容作出正面回复,且带“*”号2.6探测器宽度≥20mm、2.7球管焦点到探测器的距离≤95cm、4.4球管最小输出电流≤10Ma、4.7小焦点大小≤0.5m㎡存在独有性,4.2球管热容量≤5MHU配置与其招标预算不匹配。
经查明:
一、关于2.6探测器宽度≥20mm投诉,对投诉人投诉不予支持;
二、关于2.7球管焦点到探测器的距离≤95cm、4.4球管最小输出电流≤10Ma、4.7小焦点大小≤0.5m㎡等三项投诉予以支持,责令被投诉人将该三项参数修改为一般技术参数,作为加分项考量;
综上所述,我局认定,被投诉人鄱阳县教体局学前教育床上用品项目(项目编号:SRHXZFCG-2015-051-1#)做出的质疑答复正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理如下:责成被投诉人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鄱阳县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