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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2]
关于鄱阳县人民法院高清数字法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YCJZFCG-2015-014-01#)的投诉处理决定
[2016-07-12]
关于鄱阳县人民法院高清数字法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YCJZFCG-2015-014-01#)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江西东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东湖区阳明东路奥斯卡大厦3层331室
法定代表人:黄希昌 电话0791-88556657
授权委托人:刘嗣卫 手机1897098****
被投诉人:鄱阳县昌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93-6328788
法定代表人:胡霞军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6年1月20日对鄱阳县人民法院高清数字法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YCJZFCG-2015-014-01#)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6年1月27日向我办提出投诉。我办于2016年1月28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招标文件中技术要求,(1)招标文件第16页:1高清庭审主机技术参数中第3条,不少于5路线路音频专用输入接口,用于证据输入;线路音频输入需支持自动混音,并可进行竟是调节;第4条,不少于10路音频信号输入端口;每路输出都带有音量、音调、左右平衡调节等功能。(2)招标文件第16页:1高清庭审主机技术参数中。第7条至少支持4路1080P格式同时编码输出,支持VGA图像编码,码流速率可设,第8条至少支持2路远程1080P格式解码能力……不可能有三个品牌能满足,涉嫌为某品牌定制,违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采购办有关规定;
二、投诉人称:(1)招标文件第12页,评分细则商务分中:第2条投标人提供制造商的IS0200001证书。(2)招标文件第12页,商务评分中:设备厂家资质,第1条庭审主机生产厂家为全国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得3分,(3)招标文件中第11页:23.1评分细则技术分中加分项:第10条庭审主机支持TCP/UDP/RTSP/RTMP/0NVIF/28181协议,H.232协议,第11条庭审主机系统的音频采样频率最高支持48KHZ,支持AAC纯音频文件,第12条庭审主机支持HDMI和VGA信号输入,视频信号不同源,可同时显示不同画面,并支持一键示证切换,2路示证音频输入,输入音量可调,支持示音步独立输出等等加分项中存在唯一指向性,涉嫌为某品牌定制,违反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采购办有关规定;
经查明并处理如下:
一、经市场调查,投诉人所称的部分技术参数中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条件,难以证明三家或三家以上品牌满足,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和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采购办有关规定,对投诉人投诉予以支持;
二、招标文件技术评分加分项中,是体现“好中选优”并未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投诉人投诉不予支持,但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的加分项过多,分值过高,建议适当减少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服务等条件的加分项,分值适当降低,并分档设置;
综上所述,我办认定,被投诉人鄱阳县人民法院高清数字法庭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YCJZFCG-2015-014-01#)做出的质疑答复错误,现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之规定,处理如下:责令被投诉人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招标。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鄱阳县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