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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28]
关于鄱阳县城建指挥部鄱阳县环东湖亮化提升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YCJZFCG-2016-016#)的投诉处理决定
[2016-06-28]
关于鄱阳县城建指挥部鄱阳县环东湖亮化提升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YCJZFCG-2016-016#)的投诉处理决定
投诉人:江西环鄱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昌市青山湖区解放西路140号C栋3单元103室
法定代表人:王华 电话0791-88227857
手机:1317788****
被投诉人:鄱阳县昌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793-6328788
法定代表人:胡霞军
投诉人因不满意被投诉人2016年5月30日对鄱阳县城建指挥部鄱阳县环东湖亮化提升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YCJZFCG-2016-016#)做出的质疑答复,于2016年6月7日向我办提出投诉。我办于2016年6月12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称:开标现场未对专人看管,贵公司在被投诉人现场查看预中标人样品因也未封存保管;
二、投诉人称:经贵公司及业主代表在被投诉人现场查看,预中标人提供的样品(装饰灯、户外防水变压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投诉人称:除贵公司外,其他投标人不具备相关资质。
以上所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此次为无效投标。
经查明并处理如下:
一、关于样品封存保管之投诉,针对样品保管事宜,并未在招标文件中具体约定,也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找到相关规定,对投诉人投诉不予以支持;
二、其他两项投诉事项已经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办决定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我办认为,投诉人对鄱阳县城建指挥部鄱阳县环东湖亮化提升工程采购项目(项目编号:PYCJZFCG-2016-016#)有关质疑答复的投诉不予支持,且投诉人其他两项投诉已经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现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本办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鄱阳县人民政府或江西省财政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6年6月28日